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三章种子生产
第四章种子经营
第五章种子检验、检疫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糖用甜菜种子(以下简称甜菜种子)的管理,保证甜菜种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甜菜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甜菜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四条甜菜新品种的选育,由甜菜种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五条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甜菜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区甜菜新品种的审定。
第六条甜菜专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甜菜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命名、颁发证书、确定推广范围。
第七条甜菜专业委员会和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甜菜新品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八条从区外引进甜菜新品种,必须在本地区进行引种试验和生产试验,达到质量标准后,由自治区甜菜种子专业委员会认定并确定推广范围。
第九条未经审定(认定)或审定(认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和推广。
第三章种子生产
第十条甜菜种子实行专业生产。生产单位应具备适宜的生产基地、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甜菜种子生产基地必须设在非原料区。
第十一条甜菜种子生产单位,须经自治区甜菜种子主管部门核准,领取《甜菜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用种必须用原种繁殖,原种必须用超级原种繁殖。原种由育种单位提供。
第四章种子经营
第十三条甜菜种子的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贮存设施;有对所经营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第十四条甜菜种子经营单位,须经自治区甜菜种子主管部门核准,领取《甜菜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甜菜种子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凡属品种混杂、质量低劣的种子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对甜菜种子的贮藏,应按品种、年份分别存放,并附有种子标牌,注明品种名称、生产年份及质量标准。
第五章种子检验、检疫
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三章种子生产
第四章种子经营
第五章种子检验、检疫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糖用甜菜种子(以下简称甜菜种子)的管理,保证甜菜种子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范围内从事甜菜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甜菜种子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品种选育和审定
第四条甜菜新品种的选育,由甜菜种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规划,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进行。
第五条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的甜菜专业委员会,负责全区甜菜新品种的审定。
第六条甜菜专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甜菜新品种,由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命名、颁发证书、确定推广范围。
第七条甜菜专业委员会和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对已申报的甜菜新品种,应当于一年内完成审定工作。
第八条从区外引进甜菜新品种,必须在本地区进行引种试验和生产试验,达到质量标准后,由自治区甜菜种子专业委员会认定并确定推广范围。
第九条未经审定(认定)或审定(认定)不合格的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使用和推广。
第三章种子生产
第十条甜菜种子实行专业生产。生产单位应具备适宜的生产基地、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甜菜种子生产基地必须设在非原料区。
第十一条甜菜种子生产单位,须经自治区甜菜种子主管部门核准,领取《甜菜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生产用种必须用原种繁殖,原种必须用超级原种繁殖。原种由育种单位提供。
第四章种子经营
第十三条甜菜种子的经营单位,应具有与经营种子相适应的资金、贮存设施;有对所经营种子能正确识别种类、鉴定质量和掌握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第十四条甜菜种子经营单位,须经自治区甜菜种子主管部门核准,领取《甜菜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甜菜种子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凡属品种混杂、质量低劣的种子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十六条经营单位对甜菜种子的贮藏,应按品种、年份分别存放,并附有种子标牌,注明品种名称、生产年份及质量标准。
第五章种子检验、检疫
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
p>
第十七条自治区轻工业主管部门的甜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或其委托单位,负责全区甜菜种子质量的检验工作。植物检疫机构负责甜菜种子病虫害的检疫工作。
第十八条甜菜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种子质量检验员,负责本单位种子质量检验工作。种子质量检验员要经过自治区甜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间或自治区盟市间调运的甜菜种子,须经自治区甜菜种子主管部门批准,由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凭准运证方可调运。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种子不准调运。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取得《甜菜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甜菜种子的,由甜菜种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未取得《甜菜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甜菜种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甜菜种子售价总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认定)通过的甜菜新品种的,由甜菜种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和推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的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十二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甜菜种子的,甜菜种子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轻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施行。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
274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299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13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
82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著作权管理办法》出台
17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188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17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其受理投诉的渠道、范围和条件,并为投诉人保密。行政监督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超过三个工作日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
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2禁止投标人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的;(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人的;(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的;(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的。
-
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实施内容是什么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09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二)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三)投标人未能按照要求提交的;(四)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五)投标人不符合国家、自治区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2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以工亡时间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6个月。(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因工死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
-
内蒙古自治区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云南在线咨询 2022-09-11毛绒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毛绒纤维公证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质量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在毛绒纤维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