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20:33:09 142 人看过

给予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具备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一、行政处罚2年时效的规定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根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属于行政处罚的主体

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以下三类:一、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必须由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权按授权的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并成为适格被告。但被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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