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的时效一般分为犯罪追诉时效和刑罚执行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民法上的时效一般可分为取得时效(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则是指当事人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越此期限则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之时效问题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在刑事追诉时效期限(5年、10年、15年、20年)内,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追诉的,权利人可在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之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不论此时是否已过民事诉讼时效。
(2)权利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应按民事诉讼时效之规定,即诉讼时效应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人是谁之日起算,延续至两年(普通诉讼时效)或者一年(特殊诉讼时效)之时,为时效期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3)如果权利人不想因为刑事诉讼的漫长过程而影响到自己民事权利的救济,也可选择在刑事诉讼进行的同时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但这需要单独的民事诉讼成为可能,也就是说其不必须以刑事诉讼得出的某些结论为前提条件;或者当事人双方也可就民事损害赔偿之诉以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此时,诉讼时效也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人是谁之日起算,超过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则丧失胜诉权。
(4)如果已过刑事追诉时效,而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并且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人是谁之日起算,却并未超过民事诉讼时效的情况下,权利人只能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民事胜诉权并不因犯罪不再被追诉而丧失。
(5)在不能十分确定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但却无疑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于可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论界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视刑事诉讼的阶段而定。如果在侦察和起诉阶段,刑事诉讼部分就做了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处理决定,意味着刑事诉讼已经终结,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权利人只能提起独立的民事赔偿之诉,诉讼时效当然也应按照民事诉讼时效之规定计算,如果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审判阶段,权利人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庭经过审理,可以就刑事部分作出无罪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作出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判决,诉讼时效的应为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审判决宣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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