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哪些依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19-10-20 07:52:05 101 人看过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二条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8)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9)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10)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11)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12)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13)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5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6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14)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15)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16)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17)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18)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19)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20)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21)犯罪记录:

22)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23)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4)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4)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5)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6)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8)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9)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10)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11)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12)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第二章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一节初次申领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审核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可以一并审核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的材料。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未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核查确认申请人具有曾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记录和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的记录;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受理岗”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4.因计算机网络问题暂时无法完成核查的,可以先受理,在每次考试预约前进行核查,并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前完成最终核查。核查结果证实具有不符合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情形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

(二)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

(三)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确定《学习驾驶证明》编号,并制作、核发《学习驾驶证明》。

(四)受理岗受理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审核申请考试的时限和考试的次数,录入考试预约信息,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人属于驾校培训的,可以通过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核查培训情况;申请人属于自学直考的,应当通过计算机系统核查申请人领取学车专用标识的记录。

(五)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

(六)受理岗复核科目二、科目三考试资料;确认核查结果,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后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七)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六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收存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考试成绩表原件;

(五)属于申请人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直接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还需收存超过有效期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其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第二节增加准驾车型申领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增加准驾车型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审核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驾龄、申请的准驾车型和累积记分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申请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岗、考试岗、档案管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流程和具体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增加准驾车型业务。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受理岗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资料;

(二)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三)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还应当收存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九条车辆管理所在受理增加准驾车型申请至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期间,发现申请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证转出及被注销、吊销、撤销,或者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和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终止考试预约、考试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出具《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决定书》。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距原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不足九十日,或者已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但不足一年的,应当合并办理增加准驾车型和有效期满换证业务。

车辆管理所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时,原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扣留或者暂扣的,应当在驾驶证被发还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十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确认初次领取军队或者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时申请人已年满18周岁。申请人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还应当审核其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并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二)受理岗对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受理科目一、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

(三)受理岗对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四)考试岗对已预约科目一、科目三考试的申请人,按规定进行科目一、科目三考试。

(五)受理岗复核科目一、科目三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在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当日内,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机动车驾驶证,并安排申请人接受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参加领证宣誓仪式后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资料;

(二)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但属于复员、退伍、转业的,应当收存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和复员、退伍、转业证明复印件。

第四节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第十二条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现役军人,应当向户籍地、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本规范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同时审核申请人所持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审核申请人前往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所持的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并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核查、下载打印申请人出入境记录,确认其在境外的时间、地点与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相符;对取得该机动车驾驶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者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参加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为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审核《身体条件证明》。

(二)受理岗对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三)受理岗受理科目一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一考试。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或者申请两种以上准驾车型,其中之一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受理岗还应当受理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三考试;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在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受理岗还应当受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预约申请,核发预约考试凭证,考试岗按规定进行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四)受理岗复核考试资料;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符合规定的,确定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五)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六)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本规范第六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资料;

2.《身体条件证明》原件;但按照外交对等原则免于审核的,可以不收存;

3.经过考试的,还需收存考试成绩表原件;

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原件;

5.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的,还需收存下载打印的申请人出入境记录原件,但与公安部出入境管理系统联网核查申请人出入境记录的,可以不收存。

第十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入出境身份证件、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审核其中文翻译文本。参加有组织的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核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属于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还需审核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2.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申请人以前的入境记录进行核查,发现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告知其处理完毕后再申请;在中国境内有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记录的,不予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经办人意见”栏内签字或者签章,收存相关资料。

(二)受理岗组织申请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完毕的,在《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情况”栏内签字或者签章。制作并核发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告知申请人临时驾驶许可的有效期限和使用要求。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下列资料存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档案:

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表》原件;

2.入出境身份证件复印件;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非中文表述的,还需收存中文翻译文本复印件;

4.年龄及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参加有组织的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收存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

第五节学车专用标识

第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签注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自学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自学用车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确认自学用车为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自学用车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2.审核随车指导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吸食毒品记录、记满12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的情形;确认随车指导人员持有五年以上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随车指导人员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3.审核自学用车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确认申请人已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一日内签注并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3.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4.自学用车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复印件;

6.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7.《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第十六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因变更随车指导人员申请重新签注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核随车指导人员提交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驾驶机动车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吸食毒品记录、记满12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违规随车指导行为记录的情形;确认随车指导人员持有五年以上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确认随车指导人员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随车指导人员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3.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一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随车指导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自学人员、自学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有变化的,还应当收存新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随车指导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第十七条车辆管理所办理因变更自学用车申请重新签注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自学人员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自学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自学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确认自学用车不具有同时签注其他学车专用标识的情形;确认自学用车为自学直考申请地注册登记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对签注过学车专用标识的自学用车确认自上次签注之日起已满三个月;

2.审核自学用车的《机动车查验记录表》。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一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自学用车行驶证、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学人员身份证明有变化的,还应当收存新的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自学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相关保险凭证复印件;

4.自学用车加装安全辅助装置后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第十八条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补、换领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内签注并重新制作学车专用标识,属于换领的,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四)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申请注销学车专用标识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身份证明等资料;

2.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收回原学车专用标识,并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三)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1.《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信息采集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条自学人员、随车指导人员、自学用车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管理规定》有关条件或者自学人员取得相应驾驶证的,由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学车专用标识。

第二十一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学车专用标识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学车专用标识时,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档案管理岗每月从计算机管理系统下载并打印学车专用标识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学车专用标识作废。

学车专用标识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学车专用标识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八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考试需求建设考场,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足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考场,并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等程序确定。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设备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考试场地、考试设备和考试系统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考试场地、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四条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存在组织或者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者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考场或者采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n(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n(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准予驾驶机动车听力辅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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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9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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