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但只有夫妇双方共同努力,生育权才可能实现。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发生冲突,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男性的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妻子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当其他民事权利和基本民事权利相冲突时,应当根据法益均衡、法益价值的原则,倾向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妻子怀孕后私自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律师补充:
妇女有选择生育孩子的自由,也有选择不生孩子的自由,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的工具,生育权是男女双方共同的权利,在要不要生育或者何时生育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女方的利益。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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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能否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为由向妻索赔?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8妇女不生育的自由包括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虽然怀孕是夫妻双方的事,但妇女怀孕后,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不需要征得男方的同意。你朋友的妻子未经他的同意就擅自终止妊娠,虽然其行为是不道德的,但这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你朋友以其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害了其作为父亲的权利为由主张要求赔偿,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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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是否构成对丈夫权的侵害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31笔者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该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的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强迫。妻子私自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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