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1:02:34 303 人看过

小股东权益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机制维权方式为::

一、股权回购请求权

当大股东通过其持股比例控制公司决策机构,作出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转移公司主要财产等情况,持反对票的小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

二、股东代表诉讼

是指在公司的利益受到因公司机关成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违反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的损害而,而相关内部机构或人员公司不能或怠于起诉追究其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小股东自身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小股东可,依据法定程序以自己名义向前述人员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大股东抽逃公司资产遭小股东诉讼案

案情(遇法律问题找专业律师,律师为您排疑解惑维护权益)

大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小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海淀法院一审支持小股东诉请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公司的大小股东对簿公堂,法院支持了原告小股东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向第三人公司返还其侵占资金189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原告林宇和被告航天新概念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北京航天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占有公司15%和35%的股份。2002年底,城市通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新概念公司占用城市通公司189万余元,拒不退还,请求法院判令其退还并赔偿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第三人北京航天城市通智能卡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遇法律问题找专业律师,律师为您排疑解惑维护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类型为股东代表诉讼,针对的是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林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为城市通公司请求利益保护,符合法律规定。新概念公司非法占用城市通公司注册资金170万元及违规支出19万余元的行为给城市通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向第三人城市通公司给付189万余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据悉,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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