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购物凭证是“消费”的证据。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甲认为乙欠其100元钱,那么甲在提出请求时,便有义务提供乙的欠条,或债务产生的原因等证据,否则要承担因不能举证而带来的不利后果——败诉,债务得不到清偿,权益得不到维护。购物纠纷也是如此。生活中有许多消费者因嫌麻烦、不用于报销或者因轻信销售者对质量的信誓旦旦等原因不索取发票,从而在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要求对方包修、包退、包换的情况下,有口说不清。因为,没有发票、购物凭证,发生纠纷时,连在这个销售者那里买没买商品、买什么商品都无法证明,因此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连最基本的事实都无法了解,当然就很难作出维权的决定。
2、有时购买凭证还具有证明除买卖关系外的其他合同关系的作用。比如有些凭证如车票,不仅记载着运输公司把旅客何时从何地运送到何地的义务,同时还包括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如果消费者在上车以后觉得反正不会查票了,而丢弃了车票,万一发生了意外事故,而被作为无票乘车处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那岂不是冤枉!不仅仅是车票,还有一些含有产品责任保险的商品也是如此。
因此,购物凭证、消费单据,既是事实法律关系的证据,也是索赔的关键,消费者应当索要并妥善保管,否则便意味着对自己权利的放弃。
人们在购买商品时,发现许多商品都附有商品使用说明书,没有附说明书,没有附说明书的也往往在包装上注明。商品说明书都记载着商品的用途,使用条件、使用方法、使用期限、使用和贮藏应注意的事项,以及该商品的名称、牌号、型号等。这样消费者便可以“按图索骥”,选择自己适用的商品,在购买后再根据说明来正确使用、保管、贮藏商品,这样才能保证商品的使用寿命。
那么,商品使用说明书难道仅仅只是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该商品吗?其实说明书除此之外,还有其法律上的意义。
首先,作为确定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保证义务的根据,法律规定了生产者负有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包括明示担保义务和默示担保义务。而事实上商品使用说明书便是生产经营者的明示担保义务事项之一,是商家对消费者的一种承诺。比如,羊毛衫上标明含绒量100%,即俗称“纯羊毛”,或者无绳电话说明书上标明“在正常使用无障碍的情况下,2千米内保持通话”等,尽管含绒量50%的也是羊毛衫,在500米内通话也属无绳电话,但只要商家作出这种明示,那么也就应当承担所约定的质量义务(必须保证2千米通过)。如果实际上是混纺的羊毛衫、只超过500米便不能正常通话的无绳电话机,消费者可以要求降价、退货等。
其次,消费者如果未按使用说明书使用,便可能是使用不当,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责任一般由消费者自负。例如,1993年7月5日,某纸箱厂工人冯某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浴,由于热水器安装未按说明书要求进行,通风不良,缺氧,致其“煤气中毒”,为此花费抢救费、医疗费3000余元,冯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经查,确实是由于使用者未按使用说明书安装导致的事故,因此尽管消费者有损害事实,但由于是“使用不当”造成,厂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证据的分类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
不能忽视传来证据的作用。
四、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证据的合法性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证据合法性—概念:
合法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之一。关于证据的其他特征的论述可参见刑事诉讼法学部分中的相关内容。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对证据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维护他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们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要求。
证据合法性—主体合法:
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主体不合法也将导致证据的不合法。对证据主体的法律要求,也是为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律根据证据特点,对某些证据的证据主体规定了相应的要求。例如,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作出鉴定结论的主体必须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等等。
证据合法性—形式合法:
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例如,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须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需要以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加以证明。
证据合法性—取得方式合法:
证据取得方式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证据取得方法必须合法,是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权利不至于因为证据的违法取得而受到侵害。例如,利用视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视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他人的隐私权等。常见的容易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取得方式是所谓偷录、偷拍。再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由一名审判员或书记员独立调查,属于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也不能进行证据调查。
证据合法性—程序合法:
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这一程序就是证据的质证程序。《最高人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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