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包括两种方式:1)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直接指定破产管理人,适用于指定清算组成员;2)按照破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指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也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包括:
1.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直接指定破产管理人。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指定清算组成员;
2、按照破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一般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破 产 管 理 人 名 册 使 用 规 则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以便公平、公正地分配给各利益相关方。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该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使用规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应当制定名册,列出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地址等基本信息,并及时公示。破产管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撤销名册,也不得拒绝、阻碍利害关系人查询、申请公开其信息。
此外,破产管理人还应当保存和管理名册,以备查询和审计等用途。在管理人清算期间,该法要求有关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管理人名册,了解破产管理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状况。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使用规则是《企业破产法》为了确保破产管理人的公正、透明和有效,防止其擅自变更、撤销名册,保障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而制定的。
破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和作用是《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内容。其中,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直接指定破产管理人和按照名册采取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破产管理人是两种主要方式。破产管理人负责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以便公平、公正地分配给各利益相关方。为确保破产管理人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该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使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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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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