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备用信用证的风险是什么
1、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
进口备用信用证诈骗是诈骗分子为骗取银行融资、实际供货商的货物或进口商定金,采用诱惑欺骗的方法,以向进口企业提供紧销商品为借口,诱使买方银行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
2、出口备用信用证诈骗
是指诈骗分子打着正常贸易的旗号,以向我方提供出口付款保证为名,在所开备用信用证中故意添加某些对出口商非常不利或者制约出口商主动权的“陷阱条款”,玩弄花样,企图骗取出口商的出口货物或履约金。
3、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
引资、融资备用信用证诈骗主要是诈骗分子打着“国际财团”的牌子,以帮助地方政府引进外资为借口,诱使国内银行开具备用信用证,借以在国外招摇撞骗,或者穿着“外资企业”的外衣,以合作投资为理由,伪冒国外银行的备用信用证,以此作为融资保证,企图骗取我方银行的融资或贷款。
二、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同属于银行信用,而且都被用于国际贸易中的货款支付,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银行保函业务中,见索即付保函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而有条件保函银行则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适用范围不同
信用证业务一般只适用于货物买卖,而银行保函除适用货物买卖外,更多的用于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招标、借款贷款等业务,因而适用范围更广。
3、对单据要求不同
信用证项下货运单据是付款的依据,单证不符银行可拒付,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是付款的依据,一般凭索赔书或其他文件付款。
4、能否融资不同
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可通过议付取得资金融通,而银行保函项下单据不成为索汇的依据,也不能作抵押贷款,受益人不能取得资金融通。
5、与合同关系不同
信用证与合同是两个完全独立的契约;而出具有条件的保函的银行,当受益人以对方不履约,提交书面陈述或证明,要求银行履行赔偿诺言时,银行一般须证实不履约的情况,如果双方意见不一,保证银行就会被牵连到交易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去。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等,法律禁止银行介入商事纠纷,故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
三、信用证有效期和交单期
交单期的时限始于装运期,即提单日期,一旦货物装上船,出具了提单,那么交单日期实际上替代了信用证的有效期,即迟于交单期交单,银行会拒绝单据,实际上是表明信用证已作废。
而信用证的有效期使得到期日即为信用证的效用的终结,即无论你如何执行信用证,在任何日期装运,只要信用证过了有效期,全部的该信用证项下的行为全部无效。
信用证一般会规定具体的日期作为最迟装运期限,而不会规定具体的装运天数。
信用证的任何条款如果无法接受,或者无法执行,都可以要求开证申请人立即修改,如果对方拒绝修改,则受益人可以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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