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中哪些问题容易违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09:43:31 130 人看过

(一)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下列公式计算: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情况综合确定。评估机构对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的确定未依照上述规定,参考周边普通商品住宅均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严重偏低,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二)评估方法错误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四条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评估机构不采用市场价法评估,导致评估价严重偏低。

(三)评估机构的选择违法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而实践中拆迁人却单方选取评估机构,未征求被拆迁人的任何意见,更未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四)未经实地勘察程序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拆迁估价人员应当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估价人员、拆迁人、被拆迁人签字认可。但实践中,拆迁评估人员没有对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实地查勘记录也没有经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五)评估机构没有给付完整的估计报告

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第八节规定:估价报告应做到下列几点:

1、全面性:应完整地反映估价所涉及的事实、推理过程和结论,

2、正文内容和附件资料应齐全,配套;第八节第二条规定:估价报告应包括下列部分:

(1)封面;

(2)目录;

(3)致委托方函;

(4)估价师声明;

(5)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6)估价结果报告;

(7)估价技术报告;

(8)附件。

但是,实践中,评估机构只提供估价结果报告,没有提供完整的估价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

(六)不依法出具分户评估报告

法律规定拆迁区域一般应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但实践中,一些拆迁人只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却不出具分户评估报告,这是严重违法的。一些即使出具分户评估报告,内容也极不完整,通常只有表格一张,极其简单。

(七)拆迁评估报告未依法送达

法律规定评估报告应依法送达,一般是直接送达,被拆迁人拒收的话应留置送达,并有证明人员在场,且记录在案;特殊情况才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实践中拆迁人张贴于门的方式是违法的。

公司拆迁的评估几大内容主要有哪些

一般来说,工厂拆迁对企业的影响或者说对企业生产经营方面造成的损失,下面就这三个阶段分别进行一些分析:

(一)拆迁前的准备阶段:

1、因工厂的客户得知该企业拆迁的消息,从而对其交货能力缺乏信心,因此定单会逐步减少转移;

2、拆迁企业不能在原地上新产品和扩大生产规模,丧失了发展的赢利机会;

3、由于工厂将要拆迁,对原材料的定货将逐步减少,这势必在与原材料供应商的价格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4、由于工厂将要拆迁,企业管理层必然为此投入精力,因此影响了工厂拆迁前的生产管理;

5、工厂新址建设的一系列费用,包括征地、规划设计、厂房基建、装修、工厂配套设施的建设等等。在这个阶段,企业所受到的影响和损失是从零开始,并曲线上升。

(二)拆迁阶段:

在搬迁阶段,工厂完全停工停产。业务收入为零,但,企业的另一些开支仍需要支付,包括:

1、生产经营中仍需要支付的费用:

a

、职工的薪酬(包括工资、福利、社保)以及当涉及职工后勤服务的建筑也需搬迁时、还需要保障职工的后勤需求;b、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按月计提的折旧费用;c

、管理费用;d、不在搬迁范围内的销售、营业网点的日常开支(房租费等)。

2、财务费用:

因工厂拆迁贷款的利息支出。在这一阶段,拆迁对企业的影响和导致的损失曲线上升,可能达到峰值。

(三)拆迁后生产恢复阶段:

在这一阶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将逐步完成,生产和管理秩序逐步恢复;客户对企业交货能力的信心逐步得到恢复;原材料供货渠道逐步稳定;企业管理层主要精力逐步转移;员工的情绪也逐步稳定;最后使工厂的生产效率达到拆迁前的水平,或因工厂新址各种条件的改善,而超过了过去。在这个阶段,企业拆迁的影响和损失的曲线是下降的,直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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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4日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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