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虚假担保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04-17 22:43:03 184 人看过

一、案情简介

2004年,李某在勉县成立陕西大开通汉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后,在勉县阜川镇高桥沟村承包茶园100亩,李某为了发展该公司的经营业务,扩大茶叶生产,同年底向勉县城关信用社申请贷款200万元,并邀请城关信用社工作人员去茶园考察。2005年5月,李某的贷款申请被勉县信用联社批准,同意贷款160万元,期限一年,同时责成勉县城关信用社要求李某找担保单位进行担保,该李在找不到担保单位的情况下,便到汉中一广告摊点以155元的价格,私自刻制已注销的陕西省正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和公司法人施正直私章一枚,在未经该公司和法人同意的情况下,在自己写的贷款担保书和信用社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上盗印使用,骗取信用社贷款160万元。贷款到帐后,李某首先给高潮信用社归还原贷款及利息开支713000元;用于茶叶收购、广告宣传及其他支出371800元;剩余515200元转入李某所有的西安德隆达公司(主要从事装修工程)支出。2006年6月1日贷款到期后无钱还贷清息,后李某在两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外逃。2008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分歧意见

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如下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属借贷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从事茶叶生产和销售经营业务,为了扩大再生产向银行贷款,贷款理由正当,不存在欺诈目的,贷款到期没有还款付息的原因,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亏损,导致无钱还贷,而不是李某有钱不还,李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李某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经济纠纷。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理由是,李某以扩大再生产为名,采用虚假的贷款担保手续,骗得银行信任,从而得到数额巨大的贷款;贷款到账后,李某将大部分款项用于归还以前的欠账和转入其他公司使用,并没有用于扩大茶叶再生产,相当于李某非法占有了银行的贷款,其行为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对于虽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非法占有目的不明显,而采用虚假手段骗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按骗取贷款罪论处。李某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应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第一种意见有些偏颇。首先忽视了贷款的手段,虽然打着扩大茶叶再生产的正当旗号,但实际使用了虚假的担保证明文件,从而骗得了银行贷款;其次是忽视了贷款的用途,不能还贷的原因主要是李某将贷款用作其他地方而没有全部用于扩大茶叶再生产造成,而不是完全因经营不善导致企业亏损造成。第二种意见也值得商榷。笔者不否认李某使用了虚假的证明文件进行贷款;但贷款后李某是否具有纯正的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不确定的。首先李某虽然将一部分贷款用于还原贷款,但这是茶叶生产经营中产生的负债,可以认为是准茶叶生产经营行为;其次李某将其中一部分贷款确实用于了茶叶生产经营;至于将部分贷款用于西安德隆达公司的行为,虽然不符合贷款用途,但这也算是其他经营行为。总之,不能简单的认为改变贷款用途就是非法占有行为。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不确定性,尽管使用了骗取手段,也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特征。第三种意见笔者予以认同。虽然贷款行为发生在2005年,当时其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但后来贷款到期后,李某将公司关闭外逃,这时可视为李某具有拒不还贷,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主观故意,结合其骗贷手段,按当时的法律规定,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但刑法修正案(六)实施后,李某的行为并没有做出处理,根据刑法适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李某的行为应以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按骗取贷款罪科刑处罚较为妥当。这样不仅解决了当时非法占有目的不明确的问题,也对贷款时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贷的行为作出了应有的处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7日 12: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如何界定虚构事实贷款的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等手段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虚假陈述贷款构成贷款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贷款诈骗罪
    2023-11-21
    118人看过
  • 如何定义虚假宣传行为的标准
    一、如何定义虚假宣传行为的标准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判断: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这是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前提。如果双方没有市场竞争关系,那么即使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也不一定构成虚假宣传。2.侵权方主观状态:虚假宣传的认定需要考虑侵权方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故意或恶意。如果侵权方没有故意或恶意地进行虚假宣传,那么即使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也不一定构成虚假宣传。3.宣传内容是否虚假:虚假宣传的核心是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因此,要判断宣传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成分,例如夸大产品性能、隐瞒产品缺陷等。如果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明显差异,那么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4.后果是否损害消费者或竞争者权益:虚假宣传的后果也是判断标准之一。如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或竞争者权益受到损害,例如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或损害竞争者的商业利益,那么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赔
    2024-01-30
    405人看过
  • 如何防范虚假担保的存在
    维护遭遇虚假担保的方法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要互相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并且过错方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虚假担保构成什么罪虚假抵押物担保构成骗贷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
    2023-07-28
    179人看过
  • 虚假通谋行为的效力如何
    通谋虚伪行为,即行为人与相对人同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以假意掩盖真意。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第二个构成要件是即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意思表示是虚假的,那么该行为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当事人通过虚假通谋签订的买卖合同是通谋故意而为虚伪意思表示的行为,有悖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为无效;而被伪装行为所掩盖的隐藏行为则代表行为人和相对人的真实意思,故应当依据隐藏行为的性质本身,对照相应的法律规范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律师补充:关于虚假通谋,由如下四个方面构成:其一须有意思表示的存在;其二,行为人的表示与真实意思并不一致;其三,表意人对其表示与意思的不一致具有明知性;其四,
    2023-05-06
    355人看过
  • 如何定性双向虚开案件中行为人的受票行为?
    1、行为人受票和开票均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受票环节,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用此抵扣了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或尚未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但侦查机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的,行为人的受票行为也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与此同时,行为人也实施了对外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虚开税款数额应当将行为人受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对外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累加计算。2、行为人虚接受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又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受票环节,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后用这些发票抵扣了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或尚未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但侦查机关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取得虚开的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抵扣其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款的,行为人的受票行为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
    2023-04-16
    211人看过
  • 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如何界定的?
    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对此,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捏造事实即可以是积极行为,也可以是特定形式的消极行为。行为人隐瞒他人已经全部清偿债务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债务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第二,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
    2023-06-20
    51人看过
  •  如何定性刑法的虚假诉讼罪?
    本文介绍了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行为。该罪行针对的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虚假诉讼行为可以分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两种实施方式。确定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行为:1.虚假诉讼行为针对的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2.虚假诉讼罪行的实施方式可以是“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3.单位或个人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刑 法 中 恶 意 串 通 型 虚 假 诉 讼 罪 如 何 认 定 ?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罪是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诉讼参与人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申请或者提供证据,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其诉请的裁判的行为。在认定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罪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主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审判活动,因此本罪所
    2023-09-01
    387人看过
  • 如何维护遭遇虚假担保
    遭遇虚假担保的维权办法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要互相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并且过错方要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虚假担保的类型1、形式虚假的担保是指形式虚假的担保,包括担保人提供的身份资料、证明担保能力的资料、证明担保意愿的资料等等。比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是虚假的,非本人的;提供的企业担保人的证照(三证合一、环评、许可证等)是虚假的或他人的;提供的担保人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合同、发票等资料是虚假的,伪造变造的;提供非本人签署的担保承诺(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被担保人大都会要求面签)、虚假的股东会决议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借款人或担保人如何拍着胸脯表决心,怎么说借款人有实力、担保人担保意愿良好,都不会产生合法、有效的担保关系。也就是说,脱保了,那个担保承诺或担保合同就是一张废纸,没
    2023-08-12
    117人看过
  • 如何认定虚假诉讼行为,虚假诉讼罪由谁管辖
    一、如何认定虚假诉讼行为,虚假诉讼罪由谁管辖(一)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特定的主观目的,不论是否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的,均能构成本罪。如行为人为了要回借款,但碍于脸面不好意思开口,遂将债权虚假转让他人,由他人提起诉讼讨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也符合本罪所规定的客观危害行为。(二)管辖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二、《解释》对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是如何界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介绍,如何界定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即如何理解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罪状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解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2023-04-14
    323人看过
  • 如何定性挪用公款后尚未投入使用的行为性质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熊选国立案庭审判员苗有水熊选国(以下简称熊):一般情况下,挪用公款行为和擅自使用公款行为是同时发生的,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发生了理论界有人讨论的所谓挪而未用的情况。如被告人系某一国有公司的财务主管,以炒股为目的擅自将数额较大的一笔单位公款划到其个人账户中,但来不及将公款实际投入股市就被揭发。这种案件应如何处理,实务上历来意见不一。苗有水(以下简称苗):的确,在挪用公款犯罪中,行为人挪公款的行为与用公款的行为有时候是分离的。挪用公款后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情形,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罪以归个人使用为构成要件,这说明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必须具有挪后并且使用的行为;无论以何种方式使用了公款,必须实际进行了使用,否则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挪而未用的情形属于挪用公款未遂。第三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没有实际使
    2023-06-11
    276人看过
  • 虚假合同对贷款的有效性有何影响?
    贷款理由虚假的,是属于欺骗的行为,签订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借贷合同。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贷款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规定。明确这一规定,对借款人而言,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对贷款人而言,可以监督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回笼,控制风险。贷款遇到诈骗签了合同是否有效贷款时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诈骗行为的,该借款合同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不履行。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诈骗行为签订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
    2023-07-03
    328人看过
  • 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银行贷款担保人
    一、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银行贷款担保人成为一名合格的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条件如下:1.有完全民事行为,年纪在18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2.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或证件,在贷款申请的所在有常住户口或固定住所的;3.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没有不良的信用记录;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起诉贷款担保人的流程是怎样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3.法院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4.被告作出书面答辩;5.开庭审理;6.法院做出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三、贷款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责任保证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只有在
    2023-08-29
    76人看过
  • 以虚假票据支付合同货款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都属于特殊的诈骗犯罪,具有诈骗的本质特征,但在侵害的客体和具体的行为方式上有区别。从犯罪客体看,两罪都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但合同诈骗罪还侵害国家合同管理制度,票据诈骗罪还侵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客观要件看,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客观上都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为欺骗手段,将他人预付定金、货款或代销售的货物等非法占有;而票据诈骗罪则是行为人以支付虚假的金融票据作为犯罪手段,使受害人误以为交易结算已完成,并自愿交付货物或支付相应对价,从而非法占有受害人相应的财物,因而两罪在行为方式上互有交叉。从合同诈骗罪与票据诈骗罪的关系看,两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相互交叉的法条竞合关系。对于法条竞合,只能按一罪定罪处罚。如果两罪之间是包容关系,一般来说,其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如果两
    2023-04-21
    244人看过
  • 如何惩罚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
    2023-05-04
    30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贷款或者向银行提供贷款担保的行为该如何处罚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十条非法占有为目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1)编造引进资金,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数额巨大或者有
    • 冒用他人名义签订虚假合同、以虚假价格取得货款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08
      应该属于合同诈骗罪。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
    • 向贷款为人担保虚假信息会承担责任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09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 如何惩罚破坏性采矿的行为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
    • 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如何认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6-13
      存在虚假诉讼的行为,法院难以认定 有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迫于债权人追讨的压力或与某些债权人具有特殊的关系,配合该债权人诉讼,双方一致承认高于实际借款的本息;还有的借款人得知已被有关出借人起诉至法院,故意打假借条给自己的亲朋好友,然后让亲朋好友到法院来起诉,这种搞虚假诉讼的行为,其实就是达到由人民法院确认其并不存在的债权,以达到其逃避债务,对抗其他合法债权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