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寻租现象造成的国家利益受损外,各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竞相压价,廉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也造成了国家土地收益大幅减少。在2001年底召开的中国地价高级论坛上,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委员王*进称:“有专家估计,每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约100亿元。我认为这个数字是非常保守的,粗算一下,流失的数字应该是几百亿元至几千亿元。”
事实上,在综合投资环境比较好的地区,存在大量开发商竞争的情况下,政府不必压价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在不具备开发条件,或者存在大量地方政府为争夺少数开发商而进行竞争的情况下,依靠压价来招揽开发商投资是一种比较便利的手段,与低价格相配套的往往是一系列的政策优惠。这种降价出让并不是价格在市场中起到了调节作用,而是由政府的效用函数和土地出让本身追求的效用函数不一致造成的。土地出让由于寻租现象的蔓延成了政府敛财的手段,吸引投资的数额成了考核官员政绩的重要指标,这使得大量开发条件不好,甚至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土地参与竞争,人为造成用地的买方市场。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致使国有、集体土地资产严重流失,危害农业发展和粮食安全,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都产生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刚刚形成,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还很不健全,使房产价格上涨过猛,房地产交易中部分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流向了单位和个人,给国家造成了损失。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解决城镇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暂时实行在房地产交易中国家收取部分国有土地收益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
二、征收土地收益金要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合理调节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使房地产交易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并为向土地有偿出让、转让过渡创造条件。
三、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实行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办法后,凡过去地方在房地产交易中采取的收取环境差率、超标费、罚款等措施同时废止。
四、土地收益金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土地收益金收取情况与其他交易资料一同放入产权产籍档案,以便与今后按照国家及各地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法再行交易时相衔接。
五、土地收益金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当地财政,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六、在房地产交易中,为了有效地解决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克服偷漏国家税费现象,对房地产买卖要实行先评估价格后交易,并对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取税费。各级物价部门、房地产部门要共同做好价格评估,推行挂牌交易,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进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物价部门所需业务费用,可从现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补充,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七、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注意总结经验。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进行私下交易、哄抬房价、隐价瞒价、偷漏税费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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