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7:14:36 166 人看过

2003年7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和乡镇规划、设计、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发展和城建档案机构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在市档案局的监督和指导下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并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接收城建档案的范围包括: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人防、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土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市政、公用、房产、人防等)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等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的具体接收范围,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档案局确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案卷质量标准;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签收手续完备;

(三)编制各种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

(四)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大型公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还应按规定报送相关的电子档案和声像档案。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从工程立项开始,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并按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档案预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填写建设工程档案登记表,签订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未办理档案预登记手续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30日内,应提请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对已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建设单位持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向市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档案。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发给《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未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对列入城建档案具体接收范围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和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90日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1至5年后,按照规定全部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市建设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工程档案。

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对城市的道路、地下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前,到城市建设档案馆查清该地段的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的管理制度,确保城建档案的完好、安全,并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向社会提供服务,为城市建设服务。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市建设档案馆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持有合法证件,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者本人形成、报送、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无偿提供。

第十七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城建档案管理专业知识,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机密。

第十九条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出卖或转让城建档案的,由市或区、县档案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范围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城建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7月15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津政发〔1986〕93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2: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罚款相关文章
  •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规范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现将《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建设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大政发[2002]63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是工程档案人员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工程档案人员是指具备一定资格,依法从事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的个人。第四条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其所属的大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工程档案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第五条工程档案人员
    2023-04-22
    500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一、楼房拆迁怎么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关于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1、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但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2、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3、货币补偿的金
    2023-06-21
    383人看过
  • 惠州市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解困房,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而建设的住宅。解困房的供应对象:(一)落实房屋政策腾退住户;(二)人均不足1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三)婚后无房户;(四)住房不配套户。第三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房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解困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要求制定解困房建设规划,筹集建房资金,保障规划的实施。第四条市、县(市)区计委、建委、规划、国土、财政、税务、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县(市)区房产局做好解困房的建设工作。第五条解困房售价的构成:(一)征地折迁补偿费、地价款和占用土地应缴的有关税费;(二)规划勘测设计费;(三)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配套费;(四)建筑安装工程费;(五
    2023-06-10
    188人看过
  • 逾九万卷城建档案汇成城市建设“家谱”
    导言:新交付的小区,业主如果觉得小区的规划和绿化等方面存在被开发商随意变更的问题,或者感觉房屋设计、建造等方面有缺陷,该从哪里去获取小区的原始建设资料以利维权?老房子要拆迁或者新房子装修,房主想了解房屋确切的建筑结构等事宜,又该通过何种渠道?对于这些事关市民切身利益的问题,留存了城市建筑家谱的市城建档案馆,可以提供市民想要的答案。9万多卷档案汇成城建家谱作为宁波城市建设档案的永久保管基地,截至今年5月31日,市城建档案馆已保存有15大类、63个属类的城建档案共计90699卷。另外,该馆还存有照片档案358卷16227张,底片档案74卷14800张,录音带20盒,录像带53盒,光盘154盘;管线图11775幅,文字3999册,管线图纸资料3599幅等。也就是说,目前市城建档案馆总库藏量为11万余卷(盒、幅)——这要占到全市建设档案馆藏量的30%以上。据市城建档案馆方面介绍,宁波1985年之后
    2023-06-07
    71人看过
  •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第三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第四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第五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一定规模的区域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环境进行配套建设、经营、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
    2023-06-10
    222人看过
  • 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规范
    为规范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档案局制定了《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现将《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十一月十日泰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建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城建档案的作用,促进经济和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形成、管理、利用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城建档案是指城市及乡镇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以及相
    2023-07-14
    375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失效]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拆迁补偿第三章拆迁安置第四章拆迁、拆除公共设施和其他建筑物第五章表扬与惩处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修复、整顿、改造老市区,建设新天津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市进行城市建设工程,需要拆迁公、私各类建筑物或公共设施的,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拆迁安置方案和申报建设通知单,方可进行拆迁。拆迁的动员和安置工作,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并吸收当地群众代表参加。需要拆迁安置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个人的工作单位,必须积极协助做好拆迁工作。第四条拆迁安置方案实施前,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宣布要拆迁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规定搬迁期限;自通告公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户口临时冻结,禁止迁入。第五条被拆迁建筑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服从建设需要,按期搬迁。凡已确定拆
    2023-06-10
    210人看过
  • 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
    经1998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第一条为规范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维护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者、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设计水平,根据《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珠海市规划国土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工作。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均应当在珠海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第三条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公开招标:通过珠海市城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或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有效途径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有针对性、有选择性向资质等级和行业范围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第四条下列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
    2023-06-10
    131人看过
  • 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国土资源市区分局、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将《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证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列》以及《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周边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项目用地的界外地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和使用坚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范围是指与建设项目相邻的规划道路中心线至建设项目建筑边线。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界外地处理包括以下内容:(一)界外地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
    2023-06-10
    363人看过
  •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条例
    颁发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的规定》第8号,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规定,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合同生效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设立后,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价值的文字、图表、音像等各种形式的记录。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档案工作。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监督检查档案法律的贯彻执行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规章制度(三)指导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业务(四)对外商投资企业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培训(五)依法查处非法
    2023-05-07
    55人看过
  •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日期:2005-12-1执行日期:2006-1-1于2005年11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
    2023-06-07
    243人看过
  • 常州市城市灯光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户外灯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市容,促进商业繁荣,改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灯光设施是指设置在建筑物外部或者道路、绿地、市政、交通设施等场所的灯箱、霓虹灯、泛光灯、轮廓灯、电子显示屏、激光等光源设施。第三条凡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设计、制作、管理灯光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自觉维护城市灯光设施。第四条常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灯光设施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灯光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灯光办”)具体负责本市建成区范围内户外灯光设施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建成区主要街道两侧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城市灯光建设的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各自建筑物的特点设置灯光设施。第六
    2023-06-10
    65人看过
  • 辽宁省城市铁路沿线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下同)规划、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沈阳铁路局及所属铁路分局等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铁路沿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铁路线路、车站、枢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的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铁路建设用地规划,应当纳入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铁路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城市铁路沿线两侧按照下
    2023-06-08
    311人看过
  • 拉萨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迈出新步伐
    近年来,拉萨市按照建设现代化高原中心城市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新思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完成经济技术开发区、柳梧新区、东城新区、东嘎新区的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初具规模并对外招商,柳梧新区建设已拉开序幕,东城新区建设正式启动,新的城市格局正在形成,“东延西扩、跨河发展”的城市发展战略稳步推进,城市化水平达到39%。此外,拉萨市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和经营工作,不断提高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2006年共计投入资金约6.8亿元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工作不断加强,拉萨河城区段河道污染得到全面整治,城市绿化面积不断增大,人均绿地面积达到9.2平方米,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城市管理力度不断加大,强买强卖、流浪乞讨等影响城市形象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严格实行土地审批制度,开展地籍管理,强化土地资源储备,有序组织经营性土地公开出让,规
    2023-04-22
    62人看过
换一批
#治安处罚法
北京
律师推荐
    #治安处罚法 知识导航
    展开
    #罚款
    词条

    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 更多>

    #罚款
    相关咨询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12条是如何规定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9-05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保管。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应当及时整理城市建设档案,通知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保管。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变动时,原建筑物、构筑物产权人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必须随同产权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人保存,也可以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寄存。
    • 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形成、编制、整理、归档城市建设档案的实际情况,设置专门的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并收集齐全和安全保管本单位的城市建设档案。
    •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2-06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建设、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各自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职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编制工作。
    •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8-11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承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
    • 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站是怎样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08
      项目合同管理是对对施工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等进行的管理。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原因造成的洽商变更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认,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