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9 13:05:47 267 人看过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3日 06:4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及免责事由是什么
    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责任由谁承担及免责事由需要遵守如下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6-13
    216人看过
  • 高度危险作业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高度危险作业的举证责任分配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诉讼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构成侵权行为的四要件,由于两种侵权类型都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故受害人都无须对加害人具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但受害人均须证明存在有侵权行为、有损害后果,差异在于损害后果与加害人的侵害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证明上。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对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医学和科学有时尚不能完全揭示侵害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原因,受害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是一种盖然性的证明,否则对受害人来说并不公平。在受害人就因果关系的盖然
    2023-06-18
    493人看过
  • 高度的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律如规定的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作业人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的过失引发的,则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根本原因仍在于作业的高度危险性。一、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吗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能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但这不等于说只有年满18周岁的人才能理解机动车具有的高度危险性,事实上,由于机动车的普及化,一般而言,十五六岁以上的孩子都能意识到机动车的危险性,因此有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可能。但是即使侵权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监护人也应对其造成的损害以赔偿。二、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什么罪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属于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承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责任。减少
    2023-04-05
    285人看过
  • 哪些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和归责原则
    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等。《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一般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有哪些规则原则侵权行为的主要包括:(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原则包括:(1)归责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是指什么无过错责任是指依法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侵权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无论当事人是否主观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在损害事实与责任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没有因果关系的,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2、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要件,以过错为归责要件的,成为过错责任原则;3、无过错责任的目的是合理补偿受害
    2023-02-04
    144人看过
  • 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的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第86条没有明确规定过错的要求,因此,应当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我们不同意这种意见,对此,在2009年10月23日的专题研讨会上进行了讨论,主要理由是:第一,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是物件损害责任,不是高度危险责任,按照传统,它应当遵循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而物件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则应当是过错推定原则;第二,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也不适用产品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筑物等也是产品,但通常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不动产不认为是产品,不适用产品责任,因此,也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建筑物等倒塌损害责任的法律来源是《民法典》第126条以及《国家赔偿法》,《民法典》第126条公认为过错推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对此有明确规定,而《国家赔偿
    2023-06-28
    140人看过
  • 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责任承担
    制造、加工、使用、利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其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该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外。在不同所有人、占有人或管理人之间运输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物的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向受害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运输中的高度危险物因其高度危险性质所造成的损害,运送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无过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未进行使用,交由他人储藏中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因其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物的所有人与仓储人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同民事主体所有的高度危险物储藏在一处,因其高度危险性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如不能证明损害非因自己之物造成的,其各所有人与仓储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依法划定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内,高度危险活动人或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占有人或者
    2023-06-05
    76人看过
  •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根据《民法典》,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经营者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或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经营者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根据第一千二百四十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从事高
    2024-01-05
    383人看过
  • 2024民法典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患者在进行治疗当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2024-04-12
    399人看过
  • 哪些情况属于高度危险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主要有: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3、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一)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二)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三)须有因果关系存在。2、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一)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1、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2、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3、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二)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2023-08-02
    484人看过
  • 动物致人损害哪些情形需要承担责任,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
    一、动物致人损害哪些情形需要承担责任动物致人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1.饲养一般动物致人损害;2.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4.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5.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二、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哪些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有:1.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2.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1)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2)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3.过错推定责任,即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三、因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动物致人损害,
    2023-06-07
    208人看过
  • 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情形
    1、被侵权人主动、故意如果被侵权人带有主动、故意的意图,利用高度危险作业中的物品、行为或设施等造成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表象,其实本质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2、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因素具有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等特质,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高度危险作业表象,其本质上并非责任方的过错,所以并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3、自甘风险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自甘风险行为带有已知、主动冒险的性质,责任由被害人自身承担。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一、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的类型有哪些(一)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依法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根据
    2023-06-21
    128人看过
  • 触电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什么承担
    触电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是产权归责原则,因果归责原则,受害人有过错、产权人免责原则,因不可抗力,产权人免责原则等。触电人身损害的责任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触电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触电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如下:1.产权归责原则2.因果归责原则3.受害人有过错、产权人免责原则4.因不可抗力,产权人免责原则5.非高压电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6.不以安全管理不力归责原则二、触电人身损害的责任什么承担触电人身损害是承担民事责任。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触电人身损害赔
    2023-04-26
    380人看过
  • 损害责任原则解析
    法律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指的是三种情形,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侵权责任形态是指确定侵权责任,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形式,并且由于承担侵权责任主体的复杂性,责任形态既有单独责任,又有多数人责任。而在具体的分类下,多数人责任又分为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件的损害责任如何承担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件的损害责任,承担如下:1、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2、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责任为过错推定,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七条【按份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
    2023-07-01
    339人看过
  • 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偿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损害发生时,不管加害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均应当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当损害事实发生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基于公平的考虑,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原则。首先我们看看各保险公司的规定: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第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安全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三条规定
    2023-06-11
    96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高度危险责任要负哪些责任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24
      民法典的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如下: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是什么意思,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4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责任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的实现,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 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有哪些,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呢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06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种类有哪些?1、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
    •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6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只要存在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使损害是由受害人的过失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只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时才能从事的活动。如高空施工、操作,高压输电,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生产、运输、存储,火车、飞
    •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高度危险有哪些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5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