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1、公证人员认真接待申请人,制作对话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场所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公证人员认为应记录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2、公证处应当指派2名以上公证人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公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公证员。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地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当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4、测量房屋时,应制作测量记录,记载测量时间、地点、测量人员、测量人员、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员、位置、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层次、地面质量、附属设施及其他应记载的事项,可以用图示显示的房屋长度、宽度必须显示的记录由测量人员、公证人员签字或盖章的拆除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当事人应当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公证人应当在记录中记录。5、对房屋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住宅结构、门窗、厨房、附属设施等需要单独的照片显示。6、公证机关认为需要事项需要测量的,应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有该能力的人进行测量。专业技术部门及其测量人员应当提出书面测量结论,在测量书上签字或盖章的其他部门测量人员测量的,测量人员所在部门应当盖章,证明测量人员的身份。7、公证员对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词应注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时间,公证人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和证据状况的内容,采用保全时间、场所、方法、保全证据制作的记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和保存场所。
民事证据保全担保规定如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第五条,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
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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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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