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19:53:41 224 人看过

第一条为支持商业银行开展资本工具创新,拓宽资本补充渠道,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符合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资本的公司债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减记债)补充资本。

第三条减记债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能立即减记,投资者相应承担本金及利息损失的风险。

减记债应符合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经中国银*会认定可计入商业银行二级资本。

第四条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拟发行减记债补充资本的,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中国银*会关于做好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等规定,妥善设计公司债券的相关条款,制定可行的发行方案,报中国银*会进行资本属性的确认,并由中国银*会出具监管意见。

第五条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取得中国银*会的监管意见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规则制作发行申请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或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备案后非公开发行。

第六条除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减记债作为资本工具的特殊属性和风险事项,在募集说明书的显著位置对减记条款及其触发事件进行特别提示,并对是否约定补偿条款及其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等风险事项作出充分说明。

第七条上市或拟上市商业银行公开发行减记债申请上市交易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明确其交易机制安排。

第八条发行人及承销商应采取措施,确保公开发行认购债券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与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保持一致。

第九条对于公开发行的减记债,证券交易所应当完善其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的管理和服务,按照发行人资产规模和信用水平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安排,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和措施。

第十条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监管要求及时披露触发事件发生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相应完善公开发行减记债的交易机制安排,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十一条减记债可以经备案后非公开发行,其备案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交易机制安排、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由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二条减记债应当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三条其他商业银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债券发行人范围有关规定的,可以依照本指导意见申请发行减记债。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发行其他类型的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本指导意见自2013年11月6日起施行,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会负责解释。

(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9日 02: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商业银行相关文章
  • 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关于规范发展沐浴业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沐浴业既是历史久远的传统服务业,又是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兴服务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沐浴行业规模迅速扩大,规范发展沐浴业,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消费需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现实需要,也是改善民生、拉动经济、扩大就业的有效举措。为适应新形势下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要求,现就规范发展沐浴业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快规范发展沐浴业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沐浴市场多层次、个性化、特色化需求日益增加,沐浴企业规模化、经营连锁化、服务多样化趋势明显,服务功能逐步由单一的清洁功能向集洗浴、足疗、保健、餐饮、住宿、影视、茶艺等于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化方向发展。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必须看到沐浴业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行业发
    2023-06-07
    237人看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银监发[2005]20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银监局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各城市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各商业银行要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各分支机构。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一、为了规范发展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保障银行合法合规经营,防止外部营销活动中不规范的推介行为损害银行声誉,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指导意见。二、本指导意见所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三、本指导意见所称外部营销是指银行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固定营业场所以外,由银行外部营销人员向消费者推介个人银行业务或零售银行业务
    2023-06-07
    420人看过
  • 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行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8200亿元专项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的具体范围是: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承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313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银行总行承购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6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247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国家开发银行承购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1000亿元专项债券取得的利息。定向发行的专项债券期限为10年,固定年利率为2.25%。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上述
    2023-06-05
    402人看过
  •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
    2022-11-17
    387人看过
  •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时间]:2008年09月05日[实施时间]:2008年09月05日[效力属性]:有效[法规正文]: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9月12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联系方式如下:传真: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某某大街19号某某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邮编:100140附件:《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八年九月五日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行为,根据《公司债
    2023-06-11
    17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集体合同规定》,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促进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共同决定机制,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工资发〔2010〕161号),并加强实际操作指导,我部制定了《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I。充分认识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企业分配制度在调整收入分配、加强人文关怀、改善工作环境、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工会(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二是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和服务。各地要主动联合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发挥带头作用,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性,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主动向
    2023-05-07
    169人看过
  • 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创新发展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部门: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加快推动基金管理公司向现代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的一项重要任务。必须紧紧抓住难得的发展机遇,坚定不移地推进基金行业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总的原则是:坚持投资者权益至上,切实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受托义务;坚持市场机构是创新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财富管理功能,推动养老体系建设;坚持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将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贯穿创新发展全过程。现就促进基金行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建设现代资产管理机构(一)支持差异化发展。鼓励综合性、集团化大型资产管理机构与专业化、特色化中小型资产管理机构并存发展。支持公募业务与非公募业务共
    2023-06-01
    111人看过
  • 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6]9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营造支持和激励自主创新的金融环境,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第一条本文中所称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除政策性银行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文中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科技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
    2023-06-05
    446人看过
  • 企业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是公司债券吗?
    一、短期债券的定义以及有哪几种类型?(一)定义:短期融资券是由企业发行的无担保短期本票。在我国,短期融资券又被称为商业票据或者短期债券。属于具体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企业筹措短期(1年以内)资金的直接融资方式。(二)发行对象:融资券不对社会公众发行,只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人发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三)发行方式:融资券发行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承销,企业自主选择主承销商,企业变更主承销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企业不得自行销售融资券。承销方式及相关费用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四)发行价格:融资券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由企业和承销机构协商确定。(五)发行期限:融资券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5天,发行融资券的企业可在上述最长期限内自主
    2023-03-26
    305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2]10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之间资金不平衡问题,增加支农资金供应,加大信贷支农投入,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指导意见,请组织执行。一、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县(市)联社为单位进行的资金调剂行为。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工作由省级信用合作联社或信用合作协会负责组织。未成立省级信用合作联社或协会的地区,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以下统称为组织方)。农村信用社市(地)联社可依据本指导意见,组织辖内各县(市)联社之间开展同业借款。三、同业借款组织方负责为辖内农村信用社提供中介服务,并督促借入方及时足额归还借入资金本息。组织方不得要求辖内农村信用社按比例缴存资金,不得办成融资中心。四、农村信用社同业借款要坚持
    2023-06-07
    270人看过
  • 公司发行债券的有关问题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3、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四)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五)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一、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
    2023-06-28
    137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网上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为贯彻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推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人民银行起草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多次征求部分市场投资者意见。现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向投资者广泛征求意见。请市场投资者于2005年12月20日之前将意见或建议反馈我司。联系人:苟宇电话:010-66195820传真:010-88091550电子邮箱:bondpsd@chinamoney.com.cn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预发行交易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2023-06-05
    395人看过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颁发电子建设使用基本建设债券和重点企业债券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文号:建行、电力各有关单位:.为了弥补国家建设资金的不足,加快能源工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八年至一九八九年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委托各专业银行先后向社会和企业发行建设债券和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共49.8亿元,用于电力基本建设。现根据建总发字(89)第157号《关于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债券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电力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债券资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各建设单位与建设银行经办行按照一九八八年(包括八九年补下指标)、一九八九年(含九○年补下指标)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实际下达的其他委托贷款指标分别签订“其他委托借款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建总发字(89)第157号附件合同格式)。合同正本分别报送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和国家能源投资公司财务部各一份。二、一九八八年的“其他委托贷款”期限五年,(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二年),贷款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
    2023-06-05
    362人看过
  • 重庆银行拟发10亿元次级债补充资本金
    在昨日召开的重庆银行200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该行拟发行10亿元人民币次级债券补充资本金的议案获得了与会股东全票赞成通过。会上,重庆银行董事长张复表示,目前该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维持在10%左右,虽然较监管要求还高出了近2个百分点,但随着未来自身经营规模的逐渐扩张以及新产品的不断推出,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已显得刻不容缓。张复说,力争在明年一季度完成发行计划。届时,重庆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预计可达11.39%,能够维持到2010年的资本需要。张复还通报了重庆银行今年前三季度的经营情况。他说,虽然当前的金融危机已对全球经济产生了明显影响,但由于重庆银行没有购买任何外国机构的债券或其他产品,因此并没有受到直接冲击。今年1-9月份,重庆银行资产总额已达573.3亿元,各项存款余额409.3亿,全口径贷款277.4亿,分别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8.5%、17.1%和14.4%;不良贷款率仅0.88%,
    2023-06-05
    480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商业银行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 更多>

    #商业银行
    相关咨询
    • 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罪的量刑
      江西在线咨询 2021-12-22
      企业债券企业债券罪的量刑: 1、构成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1%-5%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 公司发行的债券属于负债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2-04
      公司发行的债券属于公司负债。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3、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风险提示: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
    • 关于行政复议开庭审理的指导意见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12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方式审理类似于开庭审查,执行听证程序。
    • 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内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1
      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如10年或20年)为追加资本而发行的借款凭证。对于持有人来说,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证书,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虽无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动,但每年可根据票面的规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顺序要先于股东分红,股份公司破产清理时亦可优先收回本金。公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债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须偿还本金,赎回债券。
    •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是什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主要有哪些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14
      1、该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不一定成功;3、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四)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五)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