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二)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首要分子原则上属于主犯,但也有例外,即当刑法明确规定对某些聚众犯罪仅仅处罚首要分子(如第291条等)而此时首要分子就是一个人的情形下,是不存在所谓主犯的;此外一律构成共同犯罪的聚众犯罪(如聚众斗殴罪),其首要分子不能按照主犯的规定从严处罚。另一方面,主犯的范围远远大于首要分子。
二、主犯的刑事责任
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而不是按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换言之,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独自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属于集团所犯的罪行,首要分子对此不承担责任。
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在其总体性、概括性故意之内的,总体策划、指挥下的罪行,即使不知详情,也应当承担责任。1)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求集团成员有机会就实施盗窃行为。即使首要分子对其成员何时、何地实施具体盗窃行为完全不知,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要求组织成员维护其组织的经济利益,凡是侵害其组织经济利益,应不惜一切代价报复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集团成员为了维护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利益而报复(如杀人、伤害等)侵害者的,都应当认为是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罪行,首要分子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反之,集团成员完全超出首要分子的总体上、概括性故意的行为,只能由实施者承担责任。3)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求集团成员有机会就实施盗窃行为,但集团成员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强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对强奸行为不承担责任。
2.虽然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事先确定、指示了集团的犯罪范围,但当集团成员超出该犯罪范围,实施某种犯罪行为(首次犯罪行为)后,首要分子并不反对,而是默认,甚至赞同、怂恿,导致集团成员以后实施该种犯罪的,虽然首要分子对成员的首次犯罪行为不应当承担责任,但对集团成员后来实施的相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甲,事先只是确定、指示其成员实施抢劫财物的行为。一段时间后,其成员乙、丙为了勒索财物,实施了绑架行为。事后,甲在集团内部夸奖乙、丙的行为。时隔不久,其他集团成员因为甲赞成绑架也实施了绑架行为。虽然首要分子甲对乙、丙的绑架罪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其他成员后来实施的绑架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在乙、丙实施了绑架行为之后,甲的概括性故意及其预定的犯罪内容,实际上除抢劫罪之外,已经包含了绑架罪。
3.在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作出某种程度的确定、指示,但没有明确限定具体目标、具体罪名等情况下,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明显超出首要分子的确定范围,或者说,集团成员实施的犯罪行为仍然处于首要分子确定、指示的范围之内时,首要分子仍应承担责任。例如,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指示成员实施盗窃行为,而没有限定盗窃的目标等内容,集团成员盗伐林木时,首要分子仍然对该盗伐林木的犯罪承担责任。同样,集团成员盗窃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首要分子也应对盗窃危险物质罪承担责任。
4.在首要分子对集团成员的犯罪内容作出某种程度的确定、指示,但集团成员发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情况下,首要分子应当根据部分共同犯罪说的原理承担责任。详言之,如果集团成员所犯之罪,与首要分子所确定、指示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首要分子应当在性质重合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例如,首要分子指示集团成员实施盗窃行为,但集团成员误解为抢劫,并实施了抢劫行为。首要分子虽然不对该抢劫行为承担责任,但应当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与集团成员成立共同犯罪,因而对盗窃罪承担责任。
5.如果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犯罪是容易转化的犯罪,那么,当集团成员在实施首要分子策划、指挥的犯罪过程中转化为另一重罪时,首要分子原则上应当对转化后的犯罪承担责任。例如,首要分子策划、指挥集团成员实施盗窃行为,集团成员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而转化为抢劫罪的,首要分子一般应当对该抢劫罪承担责任。当然,如果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明确指示其成员在盗窃时不得转化为抢劫,则另当别论。
6.如果首要分子策划、指挥某种基本犯罪行为,但集团成员在实施基本犯罪时造成加重结果的,首要分子应对结果加重犯承担责任。
二是其他主犯的处罚原则: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如聚众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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