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执行担保中的质押是指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法院占有,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担保。当被执行人在暂缓期间届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可以直接的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清偿给申请人。执行担保中的质押与执行担保中的抵押一样。执行担保中的质押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用动产作执行担保中的质押的。该动产如果有明确的权属证书,执行法院只要将动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质押关系即为成立和生效。没有权属证书的动产,将质押物移交执行法院。如果执行法院不便保管,可以交付申请人保管。因申请人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灭失或毁损的,即应承担保管质押物不善的民事赔偿责任。执行法院可以委托仓库等保管机构保管,费用由担保人支付。二是用财产权利作执行担保中的质押的,可质押权利均属有权利凭证的权利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权利,民商事关系中的质押担保,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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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如何担保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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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担保抵押物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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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担保合同中质押物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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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中的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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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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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移转某些特定财产的占有,并由债权人掌握这些财产,用作债务人履行约定的支付款、或者履行事先约定好责任的担保。当债务人履行完责任时,债权人须将质押的财产如数归还。当债务人拒绝履行其责任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将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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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如何执行民事担保质押物处理重庆在线咨询 2022-12-28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的不得擅自使用质押物。质权人擅自使用质押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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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担保抵押物如何执行北京在线咨询 2022-06-1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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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担保抵押物如何执行?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13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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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抵押物作为担保的抵押物如何执行?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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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质权人如何执行质押物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4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