末位淘汰制,好制度为何结恶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51:02 451 人看过

干活越多的人,出错的概率越大;越坚持原则的人,得罪的人越多;结果这两类人因年终评分低而被“末位淘汰”了——好的制度为什么结出这样的“恶”果?

案例——

某大型企业的老总邱金良(化名)最近被一个难题困扰。

邱金良的这家企业以前是省纺织工业厅直属的一家大型纺织厂,5年前改制之初,企业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干部能上不能下,员工能进不能出,成本居高不下,市场占有率日益萎缩。

3年前,邱金良眼看着企业走下坡路,下定决心改变现行的人事管理制度,在参考了众多知名企业的做法之后,“末位淘汰制”被当作一件法宝引入了企业的人事制度中。其目的是通过“末位淘汰制”这样一种强势管理,给员工一定的压力,激发他们的积极性,改变企业精神面貌。该制度规定,每年年底对所有员工进行360度评价,各部门得分名列最后10%的员工将被淘汰。

制度第一年实行,邱金良感觉效果很明显。一大批平日表现不好的员工得到处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公司在市场上的表现也有很大起色。

但是,由于末位淘汰的推行,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到底淘汰多少比较合适呢?如果淘汰的比例过高,则容易造成后备力量跟不上、员工心理负担过重、同事关系紧张等现象,而淘汰比例过低,又起不到应有的作用。还有就是淘汰后的安置,也需要慎重考虑。

而“末位淘汰制”带来的麻烦还不止这些,随着制度的实行,一些怪现象不断出现在公司:

小刘进公司5年,在设备安装部干活卖力,还曾经因为提了好建议让公司降低成本,所以邱金良对小伙子也比较看中,打算培养他做后备经理,但结果却很奇怪,一年下来,小刘的名字竟然出现在“淘汰名单”里。经过调查,邱金良发现,被淘汰的员工中,并不像想象中那么差,有些甚至还是平时挺勤快的人。干活越多的人,出错的概率越大;越坚持原则的人,得罪的人越多;结果是这两类人年终的评分都很低,按照公司的规定,他们被淘汰了。但是企业里有很多人对他们被淘汰感到惋惜,意见也很大,认为如果再这样淘汰下去,将没有人敢说真话了。

因为“末位淘汰制”实行,公司销售部门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中努力拼搏,取得了非常好的业绩,实行几年后,已经很难从中选出最差的10%的人出来;即使选出这10%的员工,邱金良也觉得他们不应该被淘汰,但是由于名列最后10%的员工被淘汰是整个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这让邱金良左右为难。

同时,被淘汰的员工到处喊冤,认为自己被淘汰是因为评价中存在着不公平现象,很多工作表现比自己差的人由于人缘好或者会讨好领导,反而排名很靠前。

在经过一次深入调研后,邱金良陷入困惑中,到底该不该继续实行末位淘汰制?

末位淘汰制是把双刃剑

■本期坐诊:中小企业创业指导师郭志辉

很多人对《杰克韦尔奇自传》中描述的GE实施的活力曲线很佩服,即每年评价出最差的10%员工离开GE,就是所谓的末位淘汰。现在,中国的很多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也引入了末位淘汰制,在实施过程中有些取得了成功,有些却失败了。本案例就是一个典型,通过本案例,我们对末位淘汰制度的实施要点分析如下:

注意不要违反《劳动法》

200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从本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来分析,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当通过末位淘汰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理时,必然涉及到劳动关系的变更,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例中,纺织厂是把各部门评价最后10%的员工淘汰,虽然在初期实施时极大地改变了企业内部的管理与工作效率,也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但在对员工的淘汰处理上,有违法之嫌疑。在浙江的企业中,有一些企业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排序,再根据排序结果直接把员工辞退,并称之为“末位淘汰”,这种做法是对员工的不负责任,是对劳动法规的藐视。

所以,如果我们的企业要建立末位淘汰制度,首先应保证制度不要违反劳动法规的规定,用合法的手段处理劳动关系。

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用

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适合实施末位淘汰制度,也不是一个企业在所有发展阶段都适合末位淘汰制度,选择末位淘汰制度一定要对企业有清晰的认识,对末位淘汰制的目的要非常明确,不是为了淘汰员工而实施这个制度。末位淘汰制度作为绩效管理的一种方式,应以企业与员工的共同发展为核心,以企业经营需要的合理的人力资源有效配置为目的。

在本案例中,纺织厂是在企业改制后出现的原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失效的前提下,导入末位淘汰制度,是为了向员工传递压力、调动积极性、克服人浮于事的弊端。该企业在实施末位淘汰制度时,决策有两个盲区:一、对于企业的现状,不是只有采取末位淘汰才能“救企业于水火”,业务流程优化、组织结构重组、工作分析与定额定员、薪酬体制改革、竞聘机制导入等措施都可以帮助改善现状;二、没有充分认识到实施末位淘汰制度的前提条件,如果缺乏扎实的管理基础和系统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实施该制度必然带来很多问题。

应设定几种不同方案

实施末位淘汰制,应根据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选择有效的评价方法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应以岗位胜任能力为基准对员工进行评价,应设计合理的操作流程和动态的结果管理。

在本案例中,纺织厂选择的考核方法是360度评价,选择排序的范围是员工所在部门,淘汰的比例为得分名列最后的10%。在这种方法下,必然导致“干活越多的人”和“坚持原则的人”最先被淘汰出去。

在这种方法下,必然导致一个部门内有10%的人员被淘汰,那怕这个部门的所有员工都是优秀员工;在这种方法下,必然导致重视人际关系不重实际工作业绩的现象;在这种方法下,必然导致职能部门的非增值活动的增加。

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该纺织厂在淘汰制度设计上存在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处理的问题上。

在评价方法上,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360度评价的结果用来作为淘汰的依据是值得商榷的,而且在实施360度评价时,对操作流程和评价主体有较高的要求,我们很多企业在操作这种方法时往往流于形式,所以该纺织厂应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以能力为基础、以业绩为导向的任务考核法或关键业绩指标考核法。

在评价标准上,应把企业的目标和关键成功要素进行层层分解,用目标管理的方法落实到各部门和所有员工的头上,把员工的工作业绩与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挂钩和关联,以员工岗位胜任力为静态标准,以员工工作业绩为动态标准,以员工对企业贡献为最终标准。这样,像案例中的小刘的现象就不会发生了,重视人际关系不重实际工作业绩的现象也会减少。

在评价结果处理的问题,企业可作灵活设定几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根据不同部门的人数配置、部门内各岗位的不同性质、部门内员工的整体胜任能力等情况,由企业的管理者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价结果,作出合理的选择。这样,像案例中的销售部门的现象就可以避免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7日 18:2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经理相关文章
  • “末位淘汰制”不符法
    一些用人单位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加工作动力,对采取末位淘汰制这一做法十分钟情。所谓末位淘汰制,就是经过测评或者业绩考核,对处于末位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的这一做法是否合法呢?从《劳动合同法》第4章中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无末位淘汰一说,也没有相关类似的条款。所以,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于法无据,是违法的。现在,部分用人单位在解除与末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将理由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以为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了。其实,这也是错误的。考核处于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完全是两码事,因为可能所有的员工都完成了工作,但仍会有人排在末位;同样,即使所有的员工都未完成工作,也会有人排在第一。所以,绝不可在这两者之间划上等号。退一步讲,即便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也不能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
    2023-06-09
    90人看过
  •  单位是否可以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一种说法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使用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违反了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另一种说法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一种说法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使用“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违反了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另一种说法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据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
    2023-09-19
    100人看过
  • 末位淘汰制避免策略
    单方解除合同
    一、区分“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与末位淘汰的区别。任何团队中都有“末位”员工,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排名末位的员工并不一定是不胜任工作的,即使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为其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仍不胜任工作,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支付补偿金。二、慎用末位淘汰制。建议用人单位慎用末位淘汰制,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选用“首位”竞争制,这样既可以提高员工积极性、增强竞争意识,又不违法,合情合理。单位设置末位淘汰制度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吗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行举证。用人单位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调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面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
    2023-07-12
    390人看过
  • 末位淘汰制度解雇员工是否可行
    一、末位淘汰制度解雇员工是否可行不可行。《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企业方能与其解除合同。然而“末位淘汰”只能衡量劳动者在一群人中的业务水平排名,但不代表其不能胜任工作。可能他明明做得很好,但由于其他同事比他更优秀,他便惨遭淘汰。从实际影响看,“末尾淘汰”制度造成了部分员工就业状况不稳定,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就业秩序。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尾淘汰”方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即使员工自愿签订“末尾淘汰”的协议,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仍需承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二、单位违法辞退员工怎么办很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往往都是在未经谨慎考虑后做的决定,既没有劳动法上的依据,也没有公司规章制度上的支撑,却又无法采取协商解除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这个时候用人单位
    2023-04-30
    86人看过
  • 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用人单位仅仅以末位淘汰制作为依据或理由辞退员工,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在末位淘汰制下,员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员工存在过失性或者无过失性辞退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末位淘汰制不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必须要满足法定情形的,在末位淘汰制下辞退员工才是合法的。“末位淘汰制”规则是否适用于劳动法所谓“末位淘汰制”,就是经过测评或者业绩考核,对处于末位的员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第4章中我们可以发现,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无“末位淘汰”一说,也没有相关类似的条款。所以,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直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于法无据,是违法的。现在,部分用人单位在解除与“末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时,将理由定为“不能胜任工作”,以为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了。其实,这也是错误的。考核处于末位与不能胜任工作完全是两码事,因为可能所有的员工都完成
    2023-06-30
    172人看过
  • 如何衡量“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
    用人单位使用“末位淘汰制”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只要有可操作的完善的规章制度与之呼应,是可以的。但是涉及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就必须考虑其合法性。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方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谓“末位”不能直接等同于不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即使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也负有协助其适应岗位的义务,即必须经过培训或调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2024-05-08
    128人看过
  • 企业实施末位淘汰制违法吗
    末位淘汰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末位淘汰制其实是一种绩效考核的制度,是指根据本企业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后,大家就对末位淘汰制的合法性进行了广泛的讨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采用法定解除模式。《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法定解除的理由,由于末位淘汰制不属于法定的解除理由,从而被普遍认定为违法解除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企业能否依据排名结果,直接解雇排末位的员工企业不能根据绩效考核的排名结果,直接解除排末位员工的劳动关系。企业定期对员工的
    2023-06-18
    430人看过
  • 公司末位淘汰制是怎么回事
    一、公司末位淘汰制是怎么回事公司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的作用: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二、公司末位淘汰制的绩效考核扣除工资是否被允许绩效考核扣工资不合法。绩效工资是通过考核员工进行分配的工资,一般包括指标完成、质量考核、安全考核等各方面,应该是奖金部分,不应该与基本工资挂钩。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
    2023-12-01
    402人看过
  • 末位淘汰制在什么场合下使用?
    通常情况下,末位淘汰制一般是指,工作单位按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的作用: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试用期淘汰制度这样做合法吗该制度不合法,还未入职就远离这样的单位,已经入职发生上述情况,向劳动监察投诉欠薪,要求支付。若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不合理,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金。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至少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
    2023-07-08
    245人看过
  • "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或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须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还需要举证在劳动者能力不足时用人单位作出的培调或调整了工作岗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面解除合同。考核末位也并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还需要进行举证。所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依法赔偿。末位淘汰有赔偿吗?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将劳动者辞退,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情况有好几种。其中,按照本法第四十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所以,如果末位淘汰制构成对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工作的考核,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方式予以辞退并
    2023-07-20
    183人看过
  • 以“末位淘汰制”调岗降薪,合法吗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在一定条件下应予支持。目前主流观点对“末位淘汰制”虽持否定态度,但仅针对用人单位适用“末位淘汰制”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在非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补充:淘汰制度并非仅指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可以泛指降级、降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待岗培训、解除劳动合同等多种形式。末位淘汰制的单位不能仅凭绩效考核情况直接对排名末位的劳动者实施调岗行为,而需对劳动者进行能否胜任工作的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得出能否调岗的结论。用人单位实行的竞争上岗引发的劳动争议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区分对待,对于程序规范、结果公正的
    2023-05-06
    384人看过
  • 末尾淘汰制的法律风险
    在因末位淘汰制引发的劳动争议中,公司内部绩效管理制度往往成为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依据。早在2006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其中对于劳动合同效力的解释非常明确:劳动合同的效力优先于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比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确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l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被末位淘汰的员工并不完全属于这种情况。订立、变更、解除劳动合同本是双方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随便决定。尽管企业管理规定属于内部规范,劳动者在与企业签署劳动合同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了默认内部规范的约定,但是企业内部规范效力绝不能高过国家法律法规。在其与劳动合同发生冲突时,劳动合同应优先适用。一、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单位辞退员工赔偿几个月工资医疗期满不能胜
    2023-06-24
    154人看过
  • 解读劳动合同法下的末位淘汰制
    一、解读末位淘汰制所谓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其具体目标和发展战略,结合各个具体职位的实际情况,制订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经过考核后,将排名相对靠后的人员予以淘汰、辞退的一种管理方法。末位淘汰制的要义在于,通过引进竞争机制,促使员工具有危机意识、竞争意识,从而最大限度地挖掘企业潜力。但是,只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而不管其绩效水平是否高于组织绩效考核标准线的绩效管理制度存在很大问题。此制度舶来于美国一些公司,于上世纪90年代被我国一些企业采用,之后还被广泛运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处理某些非劳动关系的事情。末位淘汰制在绩效考评和处理劳动关系上,有着多种版本。有的只是据此将居于末位者作薪酬或岗位调整;有的则将此作为企业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如国内某电脑集团每半年据此将5%的末位员工淘汰,只要业绩考核成绩排在最后5%范围内的,不管其劳动合同是否到期,
    2023-06-07
    100人看过
  • 最后的淘汰制度是什么?最后淘汰制合法吗
    什么是末位淘汰制度末位淘汰制度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的绩效管理制度,根据该指标体系对员工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剔除得分较低的员工。末位淘汰制的作用:一方面,末位淘汰制发挥了积极作用,客观上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了机构;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度也有消极方面,如破坏人的尊严、过于残忍等末位淘汰制度是否合法该制度是否合法取决于淘汰员工的原因。被辞退的劳动者确实不称职,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被解雇的工人的工作效率和能力不如其他雇员,但他们没有达到不称职的程度,雇主不能终止与他们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最后消除制度是非法终止合同的制度如何正确使用最后消除制度1。公司应对不合格员工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在考核程序和结果合理合法的前提下)2。对培训或转岗后的员工重新设置考核程序,
    2023-05-07
    320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组织结构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经理
    词条

    经理是指在公司中负责管理日常事务的负责人,通常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战略、监督业务运营、管理团队、协调内外关系等。 经理需要具备一定的领导能力、管理技能和业务知识,以带领团队实现公司的目标。 经理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遵守公司... 更多>

    #经理
    相关咨询
    • 单位要参加末位淘汰制制度合法吗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1-10
      法律分析 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才是合法的。
    • 末位淘汰制的政策
      云南在线咨询 2021-10-20
      通常,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辞职评价成绩最后的员工,但实际上这是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使用者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私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项规定的情
    • 末位淘汰制的是什么?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5
      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的作用: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
    • 单位制有末位淘汰规定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12
      “末位淘汰”作为一项企事业单位内部的考核办法,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并不与法相悖。但如果把“末位淘汰”制度用到聘用关系上,凡是“末位”,不分青红皂白就予以淘汰的做法是值得质疑的。 这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可以以“末位淘汰”来解聘职工,当出现“末位”情形时,按约解除合同关系,不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双方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这一条,单位单方面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合同关系,就于法不
    • 末位淘汰制计划靠谱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04
      末位淘汰制是不合法的。如果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才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