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股票索赔怎么处理,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4 15:03:37 128 人看过

一、民法典股票索赔怎么处理

股票索赔的,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由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分为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也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自认两类。

2、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

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

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

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

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独立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能准确地储存并反映有关案件情况的一切证据。

从证据形式看,电子数据证据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如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合同、网络聊天记录等等。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7、鉴定意见。

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做出的结论,称为鉴定意见。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鉴定结论改为称鉴定意见。

民事诉讼中的鉴定意见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通常有医学鉴定意见、文书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事故鉴定意见、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会计鉴定意见、行为能力鉴定意见等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股票索赔是属于民事争议,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由法院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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