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合同的具体类别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2 17:11:51 308 人看过

再保险合同根据留存额和再保险金额计算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自留额是指再保险分出人对每个危险单元或系列危险单元的责任或损失承担的限额;再保险金额是指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的每个危险单元或系列危险单元的再保险责任承担的限额。比例再保险合同是指以原保险合同的自留额和再保险金额计算为基础的再保险合同。在这种再保险方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担责任,保费和赔偿金按照这个比例分配。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为比例再保险合同和超额再保险合同。一般情况下,比例再保险合同双方约定某项业务各危险单元的留存额和再保险金额的固定比例,对于约定的业务,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再保险比例将保费和分期付款分出给再保险接受人。有时,百分比再保险合同还规定了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再保险的最高金额。超额分保合同超额分保合同双方一般约定,由再保险分出人承担某项业务各险种保险金额的留存额。保险金额超过留存金额的,超出部分(即超出部分)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超出部分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在最高限额内),超出部分为再保险金额。缔约双方在自留额和再保险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各危险单元自留额和再保险的比例,分别称为自留率和再保险率。再保险分出人按照再保险的比例将保险费和摊销款项分出给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不得对超出再保险接受人最高限额的部分进行再保险或者作出其他再保险安排。与百分比再保险不同的是,超额再保险的比例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每个主体的保险金额而变化,保费和赔付的金额也会相应变化。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是以再保险分出人的赔付金额(实际损失)为基础的再保险合同。在这种再保险模式下,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接受人并不按比例分配相关保费和赔偿,而是通常先规定两个限额:一是分出人承担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或赔偿比例限额);二是最高赔偿限额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期初向再保险接受人预缴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并在合同责任期满后调整预缴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的赔偿金额或者年度赔偿比例不超过自我责任限额的,分出人应当自行承担有关损失;超过自我责任限额的部分,赔偿金额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但不得超过约定的最高限额。非比例再保险是在比例再保险承担赔偿责任后才承担赔偿责任的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分为超额损失再保险合同和超额损失率再保险合同。超额赔款再保险合同一般约定再保险分出人的责任限额和再保险接受人承担的再保险限额,责任限额内的损失,按照被割让人的每个危险单位承担的赔偿额或者大部分危险单位在巨灾中的累计责任确定,由割让人自行承担,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对超过自我责任限额的损失承担最高限额内的部分。其中,以再保险分出人每个危险单元的赔付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再保险金额的,为超额赔付再保险合同;以巨灾中最危险单元的累计赔付金额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再保险金额的,为超额赔付再保险合同,它是意外(或灾难)超额赔付再保险合同。在安排超额损失再保险时,所需超额损失保障总额可分为若干“层”。再保险合同中普遍约定,以再保险分出人的年损失率为基础计算自我责任额和再保险责任额。再保险分出人的损失率超过规定的损失率时,超出部分由再保险接受人承担一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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