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在原单位买断工龄后,又在太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业,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太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承认与阎某存在劳动关系。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阎某曾供职于山西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但是由于公司体制改革,职工都被买断工龄,并离开公司,阎某的社保等费用实际都是由个人缴纳。2012年,阎某经人介绍到太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阎某向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太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自己存在劳动关系。太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认定二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但太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认为,阎某与山西省某进出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先,根据规定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变更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法院认为,被告阎某曾经供职的山西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进行体制改革后,被告阎某被买断工龄并离开公司,故山西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现已不具有劳动关系。被告阎某于2012年3月去原告太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受原告的管理并且为原告提供有偿的劳动,被告提供的劳动是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确认原告太原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阎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面临着破产,单位职工被一次性买断工龄,自己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当公民在找新的工作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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