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物流运输行业迅猛发展,但由于行业准入门槛低、缺乏监督管理约束机制,导致运输合同纠纷频发。据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和2011年,该院分别受理运输合同纠纷17件和19件,而2012年骤增至38件,2013年则多达40多件,合同纠纷呈连年上升的趋势。
货物原封拉回
承运方索赔无理
贵州某木材公司从事木材生意多年,在江苏泗阳设有一个专门的仓库。2013年1月,木材公司与泗阳某运输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协议书》,约定由运输公司为其运送一批价值25万余元的木材至无锡,收货人为李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按照实际验收重量以280元/吨计算运费。签订协议后,运输公司将这笔业务交给将车辆挂靠在其公司经营的车主吴某,由吴某指派驾驶员胡某开车将货物运送到无锡。
到达指定送货地点后,胡某提出,货物实际称重是41吨,李某应先签字验收并付清全部运费后才能卸货。而李某认为,订购的货物是37吨,超出的部分应按实际称重结算,便提出先过磅后付款。
没想到这一要求惹恼了胡某,我取货的时候已经过磅了,现在为什么还要再称一遍?分明是不相信我。双方引发纷争,到派出所调解也未解决,胡某一气之下把货原封不动拉回了泗阳。没有收到运输费的运输公司把木材公司和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运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1万元。
货物没交到我手上,没有理由要我支付货款。我提出称重的要求不过分,是驾驶员自作主张,运输公司应该自己承担损失。李某坚持认为自己无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运输公司在未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要求木材公司和李某支付运费并赔偿损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依法驳回了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惠山法院一项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从事物流运输业的个体户明显增多。2011年,惠山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运输个体户或者没有运输资质的个人仅有7件,2012年增长为24件,2013年为28件。
有些有承运资质的运输公司承接货物后转托他人运送,或者没有资质的个人挂靠在物流运输企业承接业务,这些现象逐年增多。承办法官指出,运输市场上主体的增多,标志着运输需求的增加、市场的繁荣,但是也造成实际从事运输业务和活动的主体缺乏监管,增加了运货风险,易产生纠纷。
缺少周转资金
运费能拖则拖
在运输合同纠纷中,拖欠运费现象较普遍。2011年至2013年,惠山法院共受理因拖欠运费导致的运输合同纠纷73件,占此类案件的62.3%。
2010年9月,某设备公司与运输公司签订了长期运输合同,约定由该运输公司为其运输货物设备。至2012年9月,运输公司对账结算时发现,双方共计发生运费46.4万元,设备公司仅支付了26.7万元,还有19.7万元余款未付。运输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只好起诉至法院。
我们干运输赚的是辛苦钱,这笔钱对我们来说不是小数目,什么时候还,至少要给个准信儿,毕竟以后还是要继续合作的。
我承认拖欠运费是不对,但现在资金比较紧张,再给一段时间,保证一有钱马上归还。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设备公司在半年内结清该笔货款。
在另一起拖欠运费的纠纷中,被告服装公司面对23万元的运输费,也表示公司系因资金困难,实在无法立即归还。经过法院调解,原告最终同意被告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还款。
此类纠纷中,拖欠运费的一方大多比较配合,而运输公司为了争取长期合作的客户,也会放宽还款时限。承办法官分析认为,出现此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许多托运企业与运输企业或个人签订长期合作的运输协议,运费在企业支出中占比较大,为维系经营大多企业存在不按时支付运费的情形;另一方面,托运企业所涉及的行业较集中,大多为机械设备、铸造、钢材、服装等,一旦这些行业受经济环境影响,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容易导致无力支付运费的现象发生。
托运货物失踪
运输公司拒赔
2008年2月,无锡某机械公司向外地设备公司购买了10台设备,委托运输个体工商户赵某运输,赵某指派挂靠车辆驾驶员王某运输了这笔货物。机械公司收到货后,发现有一台机器不能正常运作,需要退货。为图省事,机械公司与王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王某把这台机器送回去,王某出具了收条。
没想到2011年,机械公司与设备厂结算货款时才发现,设备厂根本没有收到这台机器。机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王某和经营者赵某赔偿损失。
当时运输的车辆是他人挂靠在我公司名下的,但我并不知道该车辆运送退货的设备,机械公司也没有和我签订运输合同。赵某辩称,机械公司疏于审核,且长时间不报案,已过了赔偿时效。
赵某辩称未亲自签订合同、不知道此事、已过有效期等,都不能作为逃避责任的抗辩理由。法官认为,王某收取机械公司交付运输的设备并出具收条,双方运输合同便已经成立,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挂靠在赵某经营的运输公司,赵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王某赔偿机械公司损失8万元,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货物损毁、灭失引发的运输合同纠纷比较常见。2011年至2013年,惠山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15件。为规避高昂的运输风险,运输企业往往在格式合同上设置限额赔偿、限时赔偿或者免责等条款,当货物发生损毁、灭失情形时,双方就会对这些条款的效力产生争议,无法对货物损害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为规避风险,运输企业首先应当及时依法为自己所有或管理的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了最基本的交强险,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购买其他品种的交通事故保险,而不是在运输合同上想方设法设限额、钻空子。法官提醒广大运输企业应依法经营。
运输途中撞人
责任如何划分
我替运输公司垫付了交通事故的损失,为什么还要我承担运费呢?我要反诉。去年8月,某模具公司负责人钱某没想到自己成为了被告。
事情源于一场交通事故。模具公司与张某经营的运输公司签订了长期运输合同,一直没出过什么岔子。直到2011年6月,张某将一笔运输业务指派给挂靠在公司的车主吴某,由吴某找来驾驶员宋某负责运输。
到了取货地点,吴某下车指挥宋某倒车,宋某没听清楚指令,就按照自己的经验操作,偏偏此时有人从车后经过,宋某无法在后视镜中看到情况,径直撞上了路人,致人当场死亡。
宋某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死者的家属同时提出民事赔偿,除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以外,运输公司、吴某还需支付23万元,但是运输公司一时无法支付赔偿金,模具公司又急着发货。钱某提出:钱我先替你付,你先帮我把这趟货运完。
这次事件后,运输公司仍然承接模具公司的业务,但再没收到过运费,便把模具公司告上了法院,讨要结欠的15万元运费。模具公司则认为运费应当从赔偿损失中抵扣。
运输费用和追偿是两回事,不能两项相抵。法官对钱某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协议,钱某支付运费7.5万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不少货运活动都是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支付运输费用,但由于运输费远不及托运物品的价值,且事先不需要缴纳保证金,没有专人押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货物安全往往得不到保障。
此外,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责任划分也是多方争议的焦点。除承运人及其驾驶员要为过错承担责任外,托运人也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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