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如果是婚前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并已经付清全款的,离婚时该房产归一方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婚后购买的,用夫妻共有财产付清的全款后还房贷的,该房产是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平均分配;
第三种情况,如果单位分配的福利房没有产权证,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只有使用权,收益权,职工只是缴纳了少量的使用费,离职后该房产还要收回的,离婚时该房产使用权归一方,缴纳的使用费可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第四种情况,房屋是单位内部房带有福利性质,是单位职工根据单位的福利政策购买的房屋,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相挂钩,买卖的双方分别是单位职工和单位,所花费用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单位也会在购房协议上约定,房屋只能由本单位职工购买,职工欲出售时只能在本单位职工间流通或有单位回收。通常会将此类房屋判决归属单位职工一方。
福利房与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不是福利房
建设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住房梦的一项民生工程.然而这一政策在盐城市却越来越有福利房的影子,一些特殊群体的福利房,一些企业职工的福利房.
看看盐城市房管局为现役军官,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模,技术人才推行的特殊经济适用房供应办法,市房管局的同志好象忘了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目的就是保障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他们住房梦想,如果房管局的同志能记住这一点,恐怕就不会急于推出什么特殊的供应办法.不可否认,特殊群体是为城市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群体,按理说,ZF怎么奖励他们都不为过,只是在让更多有技术有特长的人群享受到城市发展成果,这样更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这些冠冕堂皇的理由面前:经济适用房还是保障房吗?
今年还将建设16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保障面在不断扩大,这本身是好事,更无可厚非.只是那些最需要保障的群体真的得到保障了吗?联想此前,2月14日市房管局在对待意向购买城西的经济适用房低收入群体种种做法:要么购买另外一小区的经济房,要么放弃以后购买的权利(由一家开发商电话告之,并且今天看房明天选房),虽不能说是忽悠,但也多少看出他们为低收入群体办事的一些心态:不是我们不为他们着想,是他们在挑肥拣瘦,自己放弃的哦.因此,不由得不让人产生一些疑问:房管局的同志你们在保障谁了,16万平方经济适用房又一听起来让人心动的数字,会不会成为对上级既有个交代,又能取悦一些特殊群体,至于那些真正要得到保障的低收入群体他们又能如何的局面,如果不是,为什么会有经济适用房建的越多而持有准购证,认购证等待够房的却越多这一有悖常理现象的发生呢?
在大多数最需要得到保障的低收入群体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急于推行什么特殊供应办法,那只会与国家民生工程格格不入,甚至是背道而驰.从中可以看出盐城市房管局为一些利益群体办事从来不差什么理由,差的只是为那些真正需要保障的低收入群体办事的诚意.但愿经济适用房在盐城不会成为福利房.
政府有望借经济适用房回购促进福利租房制度
回购模式一旦实行业界预期更多的人会青睐租赁而不是购买经济适用房。
采访中,不少业者都表示,回购和租售并举的推出确实是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一大进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人以此牟利,同时一些中低收入者买不到经济适用房的怪圈。
回购将加大市民租房的意愿,回购和租售并举政策今后实施后,政府部门将在经济适用房的建设、销售、转让等诸环节加大话语权,起到更大的监管效果,而此前开发商的主导作用似乎更为明显。
租赁经济适用房优势显现
面对回购制度所产生的衍生影响,北京利基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陈靖路认为,在实现打击炒房目的的同时,可能促进更多的人租赁经济适用房,出现租多买少的局面。
陈靖路算了一笔账,按照回购价=成本价-建筑折旧。那么一套30万元的房子,按8成20年贷款计算,其购房总支出约46万元,20年后还清贷款的时间点,其建筑折旧后该房子剩下的价值约21万(即:折掉约9万)。业主为为居住20年付出的代价是46万-21万=25万。同样20年的廉租房租金(按照1000元/月计)仅为24万。但经济适用房的首付购买成本显然比租赁成本要高。
如此这样,陈靖路认为,选择需要一笔首付,较高的利息支出,额外的契税、维修公共积金等支出的购房选择,相对日常支出稳定、较小,不占用资金,房东(政府)出租意向稳定等特点的政府廉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缺乏竞争优势。可能会有更多的去选择租赁经济适用房。
近七成网友认可租售并举
对于经济适用房由销售为主过渡到租售并举,69.15%的网友则表示赞成,只有20.21%的表示反对。如果目前有资格购买和租赁经济适用房,55.32%的网友不会首先考虑租赁,只有34.04%的网友会,看来,购买还是大多数网友首先考虑的。
清城时代广场销售总监孟庆福则称,作为一种过渡住宅,经济适用房本来就应以租赁为主,与普通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应该面积小、环境差,中低收入群体可以以此作为过渡,等经济实力提高后自然会选择退掉经济适用房,转而去购买普通商品房。同时,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也应形成品质差异,后者应比前者的居住品质更低,这样可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成业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邵念强也认为,经济适用房租赁的比例应该加大,今后经济适用房的租售比调整到4:1更为合适,既保证中低收入者有经济适用房可住,同时又使其不能以此获利,这是今后政策发展的方向。
政府主导权将得到提升
中原地产华北区域董事总经理李文杰认可邵念强的看法,他同时表示,租售并举使得更多存量经济适用房进入流通领域,从而弥补了廉租房供应量不足的尴尬局面,同时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补贴,在美国等一些国家,政府明令经济适用房类项目的商业配套不准随便出售,而是由政府主导,通过商业融资来偿还建设成本。
邵念强强调说:回购和租售并举并不能解决所有现存问题。比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建设标准、物业管理以及房屋折旧等问题都还未进一步明确。另外,如果政府部门收回的经济适用房租金如何处理也应明确,最好将之用于弥补建设成本。
邵念强建议,今后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应归政府,居住者只应具有使用权,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流通流程应该是:开发商建好后,政府进行回购;政府将其出售或出租给符合要求的中低收入群;中低收入群体收入如果提高并超出了使用的标准,政府有权再次以合理价格回购或者回收;然后再将其出售或出租给需要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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