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成因素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1 21:22:49 106 人看过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高层建筑物因其所有人为多个人,甚至上百人,由于人数多,就会产生十分复杂的法律关系。首先,每个所有人对专属自己的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从而产生了各个所有人对高层建筑物的所有关系;其次,每个所有人对高层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而在他们之间产生了对高层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关系;再次,每个所有人对整个高层建筑物享有和承担管理、维护和修缮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他们之间产生了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成员关系。因而,建筑物所有权的区分,是指多个所有人,甚至上百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高层建筑物时,各个所有人对其在构造上和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部分(专右部仆、所享右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律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的总称。简言之,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

专有权、共用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是相对独立而又不可分离的权利,区分所有人可以分别行使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对共同部分行使共用权,对管理建筑物行使成员权利。作为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复合要素,区分建筑物所有权的结构中,专有权占主导地位,共有权居从属地位,成员权处于附属地位。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上,区分所有人取得了专用权,便当然取得共有权及成员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同管理权范围有哪些?

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根据各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共有部分范围包括:

1)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如门厅、电梯、走廊、屋顶、地下室。

2)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①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给水排水设备、供电设备、空调设备、各种配备线等;②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如天井、水塔、游泳池、停车场、建筑物外的照明设备等。中国建设部1989年11月21日发布的《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以列举的方式明定了共有部分的范围:门厅、阳台、屋面、楼道、厨房、院落、上下水设施、基础、柱、梁、墙、可上人层盖、楼梯、电梯、水泵、暖气、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

共有所有权包括三项权能: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所谓使用权是指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依其设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享有正当使用的权利,包括共同使用与轮流使用。如庭院、电梯、走廊等依其性质可共同使用。而电话、洗衣机、球类、会客室等仅可供轮流使用。所谓收益权是指收取共有部分的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的权利。对于共有部分所产生的收益,除区分所有权人间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区分所有权人按其共有部分应有的比例收取。所谓处分权,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对于事实上的处分,如对共有部分及其相关设施的拆除,应由区分所有权人全体会议决定。对于法律上的处分,如区分所有权人处分共有部分时,应随同专有部分同时进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0日 04:1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文章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赔偿由谁承担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侵权赔偿由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一、住宅小区的地下车库归谁所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百二十八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百五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
    2023-03-24
    451人看过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特征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有权形式。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组成。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是权力的组合,而是一个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人拥有了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律师补充:业主转让共有部分权利怎么处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集合权,包括对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三种权利具有不可分离性。在这三种权利中,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前提与基础。没有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就无法产生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
    2023-05-06
    330人看过
  • 建筑区分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
    一、建筑区分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从权利份额讲,应当是按照专有部分所有权比例行使共有权份额,这类似于按份共有。但是该份额仅仅是份额而不可分割。在专有部分转让时份额随专有部分随之转让。从表决权行使方面可见,按份共有需要2/3以上按份共有人同意。而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通过成员权表决来行使,且部分内容需1/2以上,部分需2/3以上。至于你说的那个如何约定的问题,我的认识是这样的,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属性,若三人共同出资建造了一个房产,各出资10万元建造了有楼梯的底上三层楼房,以及上楼的楼梯,三家各占一层,这是典型的横切型区分所有建筑物,其中各层专有空间三人可进行约定,并办理区分所有权属证明(如果可以办证的话),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则按照特殊的共有来处理。这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典型方式。而如果三人出资,在一块土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底上三层,然后办理了一个权属证明,其中在权属登记证书上注明共有人,共有份额
    2023-05-06
    105人看过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在这一部分中,业主可以行使成员权!具体怎么行使,一起往下看就知道!1、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④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
    2023-06-08
    115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业主有管理权吗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业主有管理权,根据《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登记范围的认定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共有部分登记的专门规定。在建筑物所有权证书上的共有部分登记只涉及到“公摊”。以住房为例,“房屋公摊”是指分摊的公用面积,与套内面积一起构成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在房产证书上得到列明,以证明是业主所有权的一部分。但是,公摊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它主要集中于建筑体内部与套内居住相关的外墻墻体、楼梯、公共过道等公用部分。而如今建筑物共有权争议热点涉及到的车库、绿化带、楼顶平台等部分则缺乏法律规定的登记规则与形式。权力状况与登记客体不匹配,在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下,共有权无法得到保障。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
    2023-03-03
    444人看过
  • 产权式商铺是否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析
    产权式商铺能够成为独立物权,于是其作为不动产建筑物所有权的性质是可以肯定的。关键是在这一前提下,产权式商铺产权是否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笔者认为,这一答案是肯定,不过属于一种特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我们首先应该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条件谈起。著名学者房绍坤认为:“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的建筑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建筑物在结构上能够区分为两个以上的独立部分。其区分的方法有三……2.建筑物的区分各部分能够单独使用并能为不同的所有人所专用。3、建筑物除区分专用部分外,还必须有共用部分。也就是说,建筑物在使用性质上必须能够区分为专用部分和共用部分。”[在商场分割为产权式商铺情形下,产权式商铺就其特定商业用途来说,其独立性上文已论述。笔者认为,产权式商铺,不仅仅包含有明确界限的小商铺的特定区域(笔者认为,这种“有明确界限的小商铺的特定区域”为产权式商铺的专有部分),还应包括“特定区域”所
    2023-05-01
    343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楼顶使用怎么认定
    楼顶的归属权。楼顶应是整栋楼全体业主共有的部分,而不仅是顶层住户共有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是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项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及对建筑物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共用部分所有权。区分,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而各有其一部分。区分所有,是区分一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为所有权的标的。一、建筑物区分所有包括两部分1、专有部分。这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依其所购份额对建筑物套内空间独自占有、使用的部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权利即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专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即专有权人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
    2023-02-21
    461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什么规定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什么规定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其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利。3.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4.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5.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复合性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三要素构成的特殊所有权。2.专有权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要素中占主导地位。3.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23-04-19
    403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登记范围的认定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缺乏对共有部分登记的专门规定。在建筑物所有权证书上的共有部分登记只涉及到“公摊”。以住房为例,“房屋公摊”是指分摊的公用面积,与套内面积一起构成了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在房产证书上得到列明,以证明是业主所有权的一部分。但是,公摊部分与共有部分的范围是不一致的,它主要集中于建筑体内部与套内居住相关的外墻墻体、楼梯、公共过道等公用部分。而如今建筑物共有权争议热点涉及到的车库、绿化带、楼顶平台等部分则缺乏法律规定的登记规则与形式。权力状况与登记客体不匹配,在现行的不动产登记模式下,共有权无法得到保障。一、建筑物与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份是什么意思?区分所有权的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指供区分所有权人共用,属于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的部分。它的范围包括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是指楼板、屋面、梁、柱、内外墙体、基础等承重结构和楼梯间、水箱间、走廊、门厅、楼内存车库、院落、共用厨房、共用
    2023-03-17
    135人看过
  • 建筑物所有权分为哪些形式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种类,依各国实务和立法,计有以下三种,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将一般连栋式和双并式等分间所有的建筑物纵切为数户的建筑物。这种形态之区分所有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用部分极为单纯,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顶、楼梯、外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梁、柱外,屋顶、楼梯、走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基地等均以境界壁为界,分属于各专有部分。因此,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与一般独门独院的单独所有的建筑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其纵割式区分所有权与一般单独所有权亦无多大的区别,其区分所有权特有的问题比较少,所以这种类型的区分所有权不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什么特征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区域所有的所
    2023-03-18
    88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如何认定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如何认定从共有部分是否有独立性,可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分为法定共有部分与约定共有部分。法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不具有独立性,于结构上、功能上与建筑整体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约定共有部分是指在结构上、利用上具有独立性,本可以成为专有部分而依规约成为共有的共用部分。这种区分有利于明确共有部分的范围。从共用部分的所有关系出发,可将建筑物共用部分分为全体共用部分与部分共用部分。这种区分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区分所有人对共用部分所承担的维护、维修等义务。全体共用部分与部分共用部分的区分,以该共用部分实际上供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抑或供部分区分所有权人使用为标准。二、建筑物所有权分为哪些形式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种类,依各国实务和立法,计有以下三种,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混合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割式
    2023-06-16
    373人看过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哪些种类,如何认定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种类1、纵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将一般连栋式和双并式等分间所有的建筑物纵切为数户的建筑物。这种形态之区分所有建筑物,各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用部分极为单纯,除共同壁、梁、柱外,屋顶、楼梯、外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梁、柱外,屋顶、楼梯、走廊都是分开的,外围壁、基地等均以境界壁为界,分属于各专有部分。因此,纵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与一般独门独院的单独所有的建筑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其纵割式区分所有权与一般单独所有权亦无多大的区别,其区分所有权特有的问题比较少,所以这种类型的区分所有权不是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点。2、横割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是指在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上所成立的区分所有权。横割式区分所有建筑物是指上下横切分层所有的建筑物。例如将一栋四层楼的建筑物,上下横切为四层,分别为甲、乙、丙、丁四人所有。
    2023-06-08
    491人看过
  •  建筑物所有权如何区分由业主共同决定?
    本文介绍了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七项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些事项均与业主的共同利益密切相关,需要业主共同参与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组织、运作的规程,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没施的管理规约。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是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规则约定,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和修改。(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举能够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不遵守管理规约,责任心不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委员予以更换。(四)选聘
    2023-10-16
    239人看过
  • 建筑物所有权:三种分类方法
    1.专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2.共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3.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业主)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不包括社会公共设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部分是建筑物区分的核心重要问题,共有部分包括了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还有不属于专有部分的附属建筑物。《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
    2023-07-06
    345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 更多>

    • 业主区分建筑物所有权规定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30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该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性质为一种特殊的复合性不动产所有权,其是关于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三者的结合。此三者相互依赖、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构成了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其中专有所有权指业主对专有部分享
    • 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如何区分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1-01
      《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
    • 所有权区分建筑物的内容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2-0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时业主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2-22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相邻关系的定义,对其内涵在此不作阐述。应予注意的是,上述两个概念在特定场合下出现选择适用的问题,即在区分所有的建筑物内,各所有人或使用人因专有部分之间或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之间彼此邻近形成相邻关系时,业主应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是相邻权来维护自身权益。一所有权1.概念:所有权是指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即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财产的权利,所有人可
    • 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对所有权继受的区分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05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继受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只能够共同管理共同维护,必须注意对共有部分业主并不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