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间的计算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09:15:24 496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期间的计算的规定: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刑事诉讼法》和期间计算的规定包括什么

1、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据此,期间的计算单位有时、日、月三个。

2、期间的计算方法。

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

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65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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