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丙炎抢劫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2:50:12 375 人看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九刑二初字第07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丙炎,男,1982年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身份证号36042319820107081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武宁县横路乡泥山村6房33号。因涉嫌抢劫罪,2006年12月28日被九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九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罗江奇,系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江县人民检察院以九检公刑诉(200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丙炎犯抢劫罪,于200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成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丙炎及其辩护人罗江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张丙炎萌生持刀抢劫的念头。于当晚23时许在九江市区搭乘由被害人万兴驾驶的赣G07826号出租车往九江县赛城湖,当车行至九江县赛城湖水产场菜场时,被告人张丙炎见四周无人,便叫停车并从上衣口袋里拿出西瓜刀,架在被害人万兴的脖颈上,威逼其交出钱财,万兴被迫将车上的75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后被害人万兴趁机逃脱并报警,被告人张丙炎被九江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张丙炎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万兴的陈述;

3、证人桂光明的证言。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丙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张丙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只是提出刀是架在被害人万兴的肩膀上的辩解;

被告人张丙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张丙炎萌生持刀抢劫的念头。于当晚23时许在九江市区搭乘由被害人万兴驾驶的赣G07826号出租车驶往九江县赛城湖,当车行至九江县赛城湖水产场菜场时,被告人张丙炎见四周无人,便叫停车并从上衣口袋里拿出西瓜刀,架在被害人万兴的颈脖上,威逼其交出钱财,万兴被迫将车上的75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后被害人万兴趁机逃脱并报警,被告人张丙炎被九江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丙炎交待了2006年12月27日晚,“打的”到赛城湖,因身上有刀就想抢出租车司机,到赛城湖菜场,我见四周无人就叫停车,把西瓜刀抽出来架在司机肩膀上问其要钱,司机看见我拿刀就掏出80元左右散钱给我,我还问司机要,司机就说没有了,我就找,看到有证件就放进口袋,司机就打开车门跑了的事实;2、被害人万兴陈述了2006年12月27日晚上,我驾出租车在九江火车站,有一男性乘客“打的”要到赛城湖,到赛城湖菜场后,叫我停车,男乘客用右手从他身上抽出尖刀架在我左侧的颈脖上,左手抓住我的右肩,问我要钱,我就给了大约90元人民币他,他还问我要,我说没有了,他就找,我趁机跑了,他就追,没有追上,后他跑开,我就报警;3、证人桂光明证实了2006年12月27日晚23点钟左右,我在赛城湖菜场路口准备到我弟弟家里去,听见有人叫“抢劫”,我就看见有一个年轻人过来,我问他干什么,他就叫我不要管闲事,并用刀刺我,我看见他用刀刺我,我立即调头跑,他就追,后我在菜场内找了一根木棍返回来找他,后看见他被公安机关抓到的证言;

4、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抢劫的赃款75元;

5、被害人万兴领条:今从九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领回12?28凌晨被抢的现金75元。

上述事实及证据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吻合,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丙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丙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丙炎提出:刀是架在被害人万兴的肩膀上而不是架在颈脖上的辩解,由于颈脖和肩膀在身体上是相邻的连接部位,结合被害人万兴对被抢经过所作的陈述,被告人张丙炎这一辩解不能成立;被告人张丙炎的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要求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丙炎在公安、公诉机关和开庭审理所作的供述,这一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丙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之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11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照国

审判员高峰

人民陪审员刘焕文

二00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温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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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
    • 张家界抢劫怎么量刑呢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20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
    • 抢劫罪仅有十几张欠条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1-09
      如为莫须有欠条,涉嫌触犯了“抢劫罪”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