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2000]160号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公司:
为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外汇业务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不良资产范围之内,可经营以下外汇业务:
(一)收购各公司相对应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剥离的外汇不良资产;
(二)外汇债权追收,外汇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
(三)外汇债权重组;
(四)外汇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
(五)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与所接收不良外汇资产管理相关的其他业务。
未经我行批准,各公司不得擅自扩大外汇业务经营范围和对象。具体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属办事处经总公司授权可办理相关外汇业务,总公司的授权要事前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文到之日起15日内持本通知及《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到我行换领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新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200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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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20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收购并经营金融机构剥离的本外币不良资产; (二)追偿本外币债务; (三)对所收购本外币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 (四)本外币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五)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六)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不良资产证券化; (七)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九)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