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理使用与其在网络空间的发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8:33:15 307 人看过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是各国著作权制度中对著作权限制的一种主要制度。合理使用概念的提出是在美国FolsomVs.Marsh一案中,后来在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中被法典化。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是为了解决后续的作者为了创作新作品如何利用先前作者的作品的问题。到日前为止,合理使用制度已成为各国著作权法中通行的制度。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最直观的考虑,是不允许使用他人的作品时出现阻碍自由思想的表达和思想的交流的情形。它最关注的是个人性的使用和非直接为赢利的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说是知识产权制度中对权利限制最有代表性的例子。这一制度典型地体现了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利益与促进信息广泛传播的双重目的。一方面,著作权法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对作者权益的充分保护始终是各国著作权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权法的制度设计要求信息的广泛传播,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文化、科学事业的进步和繁荣。两者看似相互冲突,但这种潜在的冲突可以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加以解决。基本的思想则是,通过广泛的传播信息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只有通过临时限制信息的流动的方式才能实现。著作权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则正是实现这样一个思想的机制,它为著作权人针对信息传播中的公共利益提供了一个利益平衡的手段,确认了包含在著作权中的思想或者信息对于社会利益的作用。合理使用制度的设立不会对著作权法中激励创作和传播的制度结构有负面影响,反而大大方便了公众对智力作品的利用。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合理使用制度可以看成是制度安排下的特定的智力作品创作者和不特定的作品使用者之间就信息资源分配所进行的交换。合理使用制度既可使智力劳动者获得报偿,也维护了公众使用公有领域作品的自由。这正是其正当性的所在。

当然,合理使用这种对著作权的最重要的限制形式本身也在发展。从当代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对合理使用有进一步进行适度限制的趋向。其原因在于,自由使用作品的领域被不适当地扩大,会使作者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在信息网络环境中智力作品的物质表达与在信息网络中的传播状况导致了更深层次的问题。在网络环境中,作品被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下载,复制作品变得非常容易,并且成本变得更加低廉。在网络空间,作者和社会公众(网络用户)之间的关系似乎处于一种对抗状态:作者需要将其作品的著作权延伸到网络空间,以使自己的作品权益在信息社会新的传媒方式下得到保障,社会公众也有权利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利用人类知识和信息的方便,因而也需要在网络空间利用作品。但著作权制度要延伸到网络环境中时,像传统的著作权制度一样,既需要保护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的权益,也需要保障社会公众能够广泛地接近网络世界中的作品。解决这种对抗状态的制度设计仍然主要是建立网络空间的合理使用原则。关于网络空间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各国也在积极的探索。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这一问题,这有待加以完善。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著作权法》(DMCA)详细地规范了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者在利用数字化作品方面的责任与责任豁免(限制),这对于我国的相关立法具有较大的参考与借鉴意义。例如该法为非赢利性的图书馆、教育机构使用作品提供了有限的例外规则。因特网服务提供商(ISP)也被提供安全港保护:ISP对于内容提供商提供的材料的传输被免于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只要它从用户的网页上剔除明显是侵权的材料。对于希望仅拷贝一份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用于自己的研究和学习的教师或者学生来说,可以利用合理使用的原则,不过也受一些条件的限制。该法还明确指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以任何形式的电子下载或上载著作权材料是非法的。它在效果上不仅将著作权保护延伸到网络传输,而且把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扩展到抵御电子盗版的规则。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网络空间合理使用原则的建立表明,信息技术的发展并没有敲响知识产权制度的丧钟;相反,知识产权制度将在信息技术发展的推动下进一步发展。在技术急速发展的当代,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制度依然能够通过对在新的环境下的制度设计方面的调整而健康发展,因为新的权利限制确保了公众对知识和信息获取的权利在新的环境中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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