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是否有嫌疑人照片立案调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0 08:36:06 495 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对于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不得少于几张

一、辨认犯罪嫌疑人照片不得少于几张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是指在侦查中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我国法律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二。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的程序为那些

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照片的程序为:

1、公安、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单独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列对辨认。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被辨认的照片不得少于10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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