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转播的作品也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对于这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我们称之为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的两种含义:
第一,著作权人把传统作品上传至网络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第二,网上数字作品复制、发表、署名、发行著作人所享有的权利。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什么?其实就是指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第三条中有对“作品”进行了规定。不单单只是“作品”两个字这么简单。
网络著作权的客体例子:
1、以文字形式呈现的文字作品;
2、以口头的语言呈现,无固定物资载体作为基础的口头作品;
3、可以以特定形态比如肢体语言表演出来的艺术作品;
4、以优美线条、色彩相结合勾画出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具有立体造型的美术、建筑作品;
5、记录客观事物外在的摄影作品;
6、能够通过电子产品放映、播放的电影作品等等。
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条对“作品”的又做了进一步的定义。
著作权法下保护的作品的要求:
第一,应该是属于作者本人的而不是抄袭,要出自自己的创作。
第二,原创作品的创作范围应该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领域范围内。
第三,不能没有表现形式,无独立性。
第四、不包含禁止违法的作品。
现在网络科技的普及发展迅速,以网络为媒介信息在网络上得以迅速传输。现在网络作品上常以文字、短视频、图像、摄像含各种音乐、戏曲、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内容的各种形态呈现出来。因此,对于网络著作权的客体又作了进一步的定义:是以超媒体方式传送,数字信号支持,网络为载体的转播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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