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是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由于受托人往往会承诺稳赚不赔的保底条款,由此引发了不少合同纠纷案件。日前,苏女士委托某投资管理公司进行投资,合同中承诺的收益却并未实现,苏女士便将公司告上法院。
2015年5月,苏女士(乙方)与某投资管理公司(甲方)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约定:乙方提供6.3万元资金全权委托甲方进行投资运作,委托期限自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止。乙方能够预估从甲方获得投资额度的12%收益,收益超过12%的,超过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按季度支付乙方收益,乙方不承担风险。当天,苏女士就刷卡支付了投资本金6.3万元。
但苏女士仅在2015年9月收到一个季度的利息1890元后,就再没有收到过自己应得的收益了。2016年5月3日,苏女士向某公司邮寄《终止委托通知书》,表示到期不再委托某公司进行投资,并要求该公司于5月8日前返还本金,并支付其余三个季度的收益5670元,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此后,某公司未向苏女士支付款项,苏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吴中法院,要求其还本付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
而某公司称,其为苏女士在某证券公司开立了投资账户,6.3万元资金是进入了该账户,其没有接收苏女士的资金。该公司表示,2016年3月,曾向苏女士发出《告客户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近期,由于我单位投资的第三方平台在国际市场上发生严重亏损,项目正在破产清算中,致使本公司和一部分自投客户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造成我单位自身运营受到重大影响,对于资金暂时不能支付收益的客户,我单位承诺负责客户投资本金的兑现,延展预期12个月,给付原则为按照合同期限先后排队结算。但苏女士否认收到该通知书。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原告将资金交由被告进行投资管理,被告无论盈亏均保证原告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归被告某公司所有,即约定了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又称保底条款),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并适用借款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人民银行管理法》、《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非金融法人发放贷款及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由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公司返还原告苏女士借款本金6.3万元,并赔偿该款从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扣除已支付的1890元),并驳回苏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为吸引大家投资,一些公司往往会抛出保底条款,降低委托人的风险。这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但其在经济层面上却具有极强的信用投机色彩。法官提醒大家,金融市场中,投资风险无法避免,绝对的只盈不亏的情形不可能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恒高的收益率。保底条款非但不能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相反却助长非理性或者非法投资行为的产生,加大市场泡沫并引发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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