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利息?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6 11:55:15 237 人看过

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利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所以承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管有没有合约,都可以要求欠款方支付该利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追讨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包括五类:

(1)转包的承包人;

(2)违法分包的承包人;

(3)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承包人;

(4)超越资质等级及没有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承包人;

(5)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

1、实际施工人应首先向合同相对方(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这是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主渠道和主导方向。

2、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为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为了方便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时人,考虑到案件的审理涉及两个合同关系,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不参加到诉讼的过程中来,许多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清,法律责任难界定。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案件的第三人;实际施工人也可以发包人、承包人为共同被告主张权利。这样既能够方便查清案件的事实,分清当事人的责任,也便于实际施工人实现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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