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子公司能否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4:24:05 53 人看过

除下列情形外,子公司不得再下设或投资参股其他机构:

1、经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目的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可以为特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专门履行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机构,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立目的和业务范围应当清晰明确,不得交叉重复;

(2)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对特殊目的机构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5%,且为该机构的第一大出资人并拥有基金的实际控制权;

(3)特殊目的机构仅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必要的基金管理事务外,不得对外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4)特殊目的机构不得再下设其他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设立特殊目的机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详细说明设立目的、拟管理基金、出资人构成等基本信息。

2、私募股权基金**子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合伙企业或公司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怎么设立基金子公司?

1、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要满足什么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全资设立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与符合条件的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但持有子公司的股权比例应当持续不低于51%。

2、基金子公司可以经营什么业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以下单项业务:

(1)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2)基金销售业务;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4)中国证监会许可或认可经营的其他业务。

设立子公司拟经营前款规定的许可业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业务资格申请程序。

3、设立基金子公司要准备什么材料?

设立子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各股东对符合法定条件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的承诺函;

(2)申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目的,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设立方案、股东资格条件等,应由股东签字并盖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设立子公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股东的基本情况及具备的优势条件,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4)各股东设立子公司的决议、决定及发起协议;

(5)在基金行业任职的自然人股东,其任职机构对该自然人参股子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

(6)各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及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

(7)基金管理公司防范与其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

(8)子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参照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登记表填写)、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9)子公司的章程草案和主要管理制度;

(10)设立子公司准备情况的说明材料,内容至少包括主要业务人员的资格条件和到位情况,办公场所购置、租赁及相关设备购置方案,工商名称预核准情况等;

(11)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不与子公司进行损害投资人利益或者非公平的关联交易,经营行为不与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以及其他股东对子公司的持续规范发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12)基金管理公司出具的子公司发展方向、经营范围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文件;

(13)合法可行的风险处置、清算计划;

(14)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4、子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子公司的股权。

5、基金子公司设立的审查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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