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转让行为是否无效
王某称:王某和家人一直租住xx管站位于xxxxxxxxxx的公房,后因该房产拆迁,与广州市xx**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王某方被永迁安置在广州市海xx居住。黄某黄某于2004年6月4日通过拍卖竞购取得A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屋产权,其竞购时已清楚该房产不能交吉的事实,也默认王某长期永迁安置在此的现实,王某与A公司和黄某黄某的事实租赁关系延续至今。其间,王某在多种场合多次向黄某黄某表示了要求购买该房屋的意愿,但黄某黄某在未解除租赁关系、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偷偷摸摸擅自将该房转卖给黄某庞-伟,侵犯了王某的优先购买权。故起诉请求:
(1)确认两黄某对广州市xxxxxxxxxx的买卖或转让行为无效;
(2)判决王某对黄某黄某的广州市海xx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3)由黄某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
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无效
陈某与xx管站签订的租赁契约中已经载明王某作为陈某家属共同承租使用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xxxxxxx黄某认为该租赁契约中家属名字笔迹不一样,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黄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以否定租赁契约中家属名单的真实性,故本院认定王某属于共同承租人。因此,虽然王某没有在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中签名,但王某仍然属于被拆迁人,依法享有拆迁安置的权利。A公司向陈某发出永迁通知后,王某作为被拆迁户与A公司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住户入住合约》,并人住了A公司安排给其永迁居住的讼争房屋,虽然王某一直没有与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租赁合同,但却形成了事实租赁关系。黄某黄某在参加竞拍时,已经明知讼争房屋为不交吉拍卖,在取得所有权后,在本院审理(2006)海民三初字第349号案件时,也称愿意与王某签订一年期的租赁合同,表明黄某黄某已经认可了王某的承租人地位。黄某黄某辩称王某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承租人的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两黄某均辩称王某已不在该屋居住,王某对此予以否认,黄某黄某在庭审中欲向法庭提供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司法所的书面证明以佐证其主张,但因黄某黄某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该证据,王某表示不予质证,故本院对黄某黄某提交的该证据不予采纳,黄某主张王某不在讼争房屋居住的事实缺乏证据,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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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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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间转卖房屋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9案情简介:租赁期间转卖房屋,是否侵犯优先购买权郑某称:我租用了被告计量所98号楼底层东第一间及二层东第一间做生意。我和其他承租计量所的租户委托邓瑞琴与计量所签订了购买98号楼房的协议书,并于5月28日交定金10万元,此后又交了30万元。现计量所却将98号楼房卖给被告陆某、戴某。请求法院保护我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判令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无效。被告计量所、陆某、戴某均未作答辩。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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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15不能以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对外转让股权需要满足《公司法》的限制性、程序性规定。法律旨在维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属性及保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并非为了限制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同时,《公司法解释 (四)》第21条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即使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违反了对外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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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可否以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四川在线咨询 2023-08-02出租人出卖房屋应当事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即便出租人没有事先通知,而直接将房屋出卖,承租人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限制性较强的权利,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可期待性,因此不能直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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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让股权是否需要进行优先购买权行使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12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需要主张对外转让股权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该合同。因为优先购买权与股权转让合同产生的债权并非不存在效力上的冲突,而是权利实现顺位上的先后关系。两者可以并存且效力互不影响,但股权转让合同权利是否能够得以实现,取决于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股东优先顺位权的保护,支持股东第一顺位权利的实现,无需取消下一顺位权利关系。 风险提示: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并不意味者股权转让就能够得到履行,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