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是怀孕七个多月的准妈妈,某日乘坐公交车时该车与另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郭女士腹中胎儿受到震动,郭女士遂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郭女士将其乘坐公交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纠纷,最终判决客运公司赔偿郭女士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两千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原告郭女士在乘坐被告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返回延庆途中,公交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郭女士感到腹中胎儿受到震动,身体不适,客运公司即派人将郭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并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为公交车无责任。2011年3月30日,郭女士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客运公司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
延庆法院认为,原告郭女士乘坐公交车出行,郭女士与该公交车所属客运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郭女士在乘坐被告客运公司的车辆时受伤,其自身无过错,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郭女士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客运公司赔偿郭女士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两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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