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程序浅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0:02:13 168 人看过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作出处罚决定和执行决定过程中所要遵循的步骤与方式。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中占极重要的地位,它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是两个独立程序,行政处罚决定适用这样的程序即可完成,而听证程序是一种特殊的程序阶段。在处罚的各种程序中,下列程序内容必不可少:

第一,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

第二,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指当场处罚程序,主要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

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以及备案、送达。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除简易程序以外,作出处罚所适用的程序。这一程序适用处罚的范围十分广泛,比简易程序要复杂、严格,是处罚中的基本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具体步骤: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应采用书面方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被处罚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被处罚人的违法事实及有关证据;作出处罚的法定依据;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具体处罚的内容;当事人履行处罚所设定的义务的方式、期限等;当事人不服处罚所能适用的途径;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处罚主体的名称以及印章。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听证程序是特殊程序。

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处罚听证是一种被动听证,只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否则,不能适用听证。

听证程序具体步骤:

(1)告知听证权。如果属于听证适用范围的行政处罚,应当通过正式方式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2)提出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通知听证。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以便当事人为听证作充分的准备。(3)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本案调查人以外的其他人员主持,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再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与申辩,经过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的相互辩论后,当事人可以作最后的陈述。听证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一律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的监督。听证会实施代理制度,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听证会的全部过程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将听证笔录交其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依照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听证笔录是处罚决定的依据,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在笔录范围内作出。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

一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二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

三是强制执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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