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的双重赔偿制度运作情况分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2 19:03:24 131 人看过

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对属于工伤的,仍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亡保险待遇,权利人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

[案情]

受害人王均学于1954年10月出生,原系日照市德利橡胶制品厂(下称德利橡胶厂)职工。2001年12月,贺山驾驶鲁L-02304号牌农用运输车沿日照市海曲西路路段,与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王均学相撞,致王均学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贺山、王均学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因王均学死亡造成的损失总额为82219.02元,按照责任5:5的分成,原告获得赔偿款41109.51元。2002年1月,原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3月,德利橡胶厂与王均学之妻丁贵祥达成协议一份:德利橡胶厂将保险公司赔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18274.56元全部付给丁贵祥,另给付现金1000元作为死亡补偿,此后双方全部了结。

2004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王均学因工死亡。对此认定,德利橡胶厂或者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原告提出申诉,要求被告支付王均学的工亡待遇189000元。2005年6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

1、被告支付原告丧葬费45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9000元,扣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获赔的相应赔偿数额后,余款为17840元;

2、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王崔氏供养亲属抚恤金2700元;

3、驳回原告其他申诉请求。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王桂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

德利橡胶厂系集体性质的独立法人企业,被告是该厂的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2004年3月,德利橡胶厂注销工商登记,被告承诺企业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由其承担。王均学生前所在的德利橡胶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该厂为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被告接官亭村委会辩称,本案业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做出裁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裁决。

[裁判]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王均学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可否向被告主张工亡待遇。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王均学生前系原德利橡胶厂职工,其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王均学系因工死亡的认定决定,对该认定决定,德利橡胶厂或作为其主管部门的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故该工亡认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等人作为工亡职工王均学的直系亲属,有权要求工亡待遇。王均学生前所在的德利橡胶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被告既是德利橡胶厂的主管部门,又是该企业的开办单位,且其在德利橡胶厂的注销工商登记材料中承诺承担企业注销后出现的债权债务,故被告应对王均学工亡待遇承担给付义务。

第二,王均学死亡后,原告已获得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金和人身意外保险赔偿金应否从工亡待遇中予以扣除以及德利橡胶厂与原告丁贵祥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

王均学的死亡,系其自己过错和第三人侵权所致,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采用补足差额的补充模式处理,但该办法已废止;而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劳动者获得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用人单位仍应承担给付劳动者工亡保险待遇的义务,劳动者可获得双重赔偿,但因工亡事故产生的直接费用不予重复计算。本案中,原告通过交通事故赔偿获得的丧葬费550元系直接费用,应予扣除,其余部分不应扣除。又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原告因此获得的赔偿金不应从工亡待遇中扣除。德利橡胶厂与丁贵祥达成的协议约并没有涵盖王均学所有的工亡待遇,侵犯了其他原告的合法权益,该协议无效。

第三,王均学的工亡待遇应否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王均学工亡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但工亡认定是在该条例施行后才做出的,故应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判决如下:接官亭村委会支付给原告丁贵祥等人丧葬补助金2438元(已扣除15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0936元;支付给原告王崔氏一次性供养亲属抚恤金8100元;自2001年12月起,原告王桂霞按每月135元的标准从被告处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其失去供养条件。

判决后,接官亭村委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利橡胶厂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而为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虽为商业保险,不能相互取代,但可以相互补充,企业出资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承受能力,故原告已获得的人身意外保险金18274.56元,应从工亡待遇中予以扣除,一审未予扣除,予以纠正。原审其他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2.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3.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4.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发生工伤事故:

A、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B、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则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工伤职工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重赔偿的标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造成的工伤就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如果是第三方造成的,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0日 20: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直系亲属相关文章
  •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英美法系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英美法系奉行判例法的传统,一般缺乏成文的民法典,但大都在判例法中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现代的英美侵权行为法中,随着社会生活需要和判例的发展,审判实践对侵犯权利人的身体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改变了以前“人身损害”的中心项目,确立“人格侵害”的中心项目,并总结出“人格损害”的三种类型:A、生活乐趣的丧失;B、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同居权受到侵害;C、可生存年限的缩短。这三项人格权益,与英美法中其他热个利益都是相对独立的概念。英美法是通过审判实践和特殊立法来扩大人格利益保护范围的,采用的办法是“特殊确认和一般推论”相结合。在对精神损害数额评价标准上,采用的方法是统一适用的标准评价精神损害的标准和不统一计算赔偿数额,因此法官掌握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计算赔偿数额方法是和,英国采用“分类计算法”,而美国采用“概算法”,实践上,他们对实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态度和做法
    2023-06-08
    455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情况
    离婚损害赔偿一般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是指,由于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离婚都要赔偿,只有重婚、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才有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下:1.一方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3.一方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4.一方与他人同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3-07-02
    145人看过
  • 日本《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日本《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以后的前20年的最令人惊奇的特点是它很少适用。从1947年到1967年,只有1524件针对中央政府的诉讼提起,其中仅有909件有诉讼结果,其他的或者诉讼中止或者通过妥协解决。根据《国家赔偿法》对政府提起的诉讼,原告的遭遇极惨,78%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被拒绝,12%的原告部分实现诉讼请求,只有10%的原告完全实现其诉讼请求。同期,原告在86.2%的日本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中胜诉。(注:参见周汉华、何峻著:《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第195页,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在日本,最大量的诉讼是针对警察和检察官提起的,因为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最有可能侵犯个人的权利。警察和检察官可能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包括侦查、搜查、扣押、逮捕、拘留和在报纸上发布通告。对警察的起诉最多的情况是当事人被逮捕和拘留但未被提起正式的指控,在这种案件中,确立警察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的关键是有无合理
    2023-06-06
    347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陷(1)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2)举证困难,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极其不易的。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建议可以以其他的离婚救济制度来代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以补偿性抚养给付来取代离婚损害赔偿),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一、国家赔偿新标准出台的意义第一,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国家赔偿法是为了适
    2023-03-09
    248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陷(1)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2)举证困难,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极其不易的。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又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这一制度对进一步保护公民特别是妇女的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具有历史的进步性。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笔者建议可以以其他的离婚救济制度来代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如以补偿性抚养给付来取代离婚损害赔偿),使这一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切实贯彻实施,以造福于社会。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必须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努力下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2023-06-12
    293人看过
  • 什么是制度,减刑具体在实践中怎么运用?
    一、什么是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由于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后,出现数罪并罚情形,在计算数罪并罚最后决定执行刑期时,对依法减刑的刑期应采用与已执行刑期相同处理原则处理。二、减刑具体在实践中怎么运用首先,对数罪并罚中的“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减”要作扩延性理解。数罪并罚刑期计算上,对判决宣告后发现有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有根本的不同,前种情况适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后者适用“先减后并”的方法计算并罚的刑期。依刑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这两种方法中的“减”,其指向的对象都是已执行的刑期。数罪并罚中的“减”的对象不仅应指已执行的刑期,而且还应指减刑的刑期。即在减刑刑期的“减”的计算方法上,应根据犯罪分子是有漏罪还是发现新罪分别按数罪并罚中“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
    2023-03-02
    247人看过
换一批
#血亲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直系亲属一般指的是两者之间存在直接的血缘联系的亲属,其中包含有配偶、公婆、岳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等等,如果养父母因为收养、或者抚养关系也能成为直系亲属的关系,例如收养人与收养的... 更多>

    #直系亲属
    相关咨询
    • 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分析,有人能解答吗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28
      劳动合同制度的推行对传统的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和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比较彻底的改革。劳动关系由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行政隶属关系逐步转化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在数量上和质量上选择适宜的劳动者,劳动者也有权选择适合自己兴趣和专长的职业。
    • 实践中究竟什么情况判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什么情况判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又称“生命刑”、“极刑”。我国现行刑法对死刑的罪名共有68种,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还不能取消死刑,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人口众多,整体国民素质较低,对犯罪的仇视、对死刑的认可(这可能是最主要的)、“杀人偿命”等原始法律观念根深蒂固,以前法院宣判死刑布告中常出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中国特色”吧。而取消死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
    • 实践中究竟什么情况判死刑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2-15
      我国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实践中究竟哪些情况判死刑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9
      我国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哪些情况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14
      在实践中,婚前财产分割主要有以下情况: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遵循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