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征地拆迁时,各级政府能做些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05:38 482 人看过

在农村征地拆迁过程中,各级政府能做些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收下列土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可见,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土地征收的决定权。当然,具体哪一个需要根据土地的面积和分类来判断。而政府征地拆迁时,必须有省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那么地方政府的征收行为是违法的。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实施征收主体;

根据《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实施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在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政府决定土地征用。在实践中,市县政府往往委托或指导乡镇政府做一些实质性的工作。我们要明确的是,乡镇政府只能做一些帮扶工作,不能作为实施主体。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土资源局、房屋征收局、街道办事处、乡政府、村委会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的乡(镇)、村进行公示,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农民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必须明确村委会不是政府的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权力。征地拆迁是一种行政行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然无权单独进行征地,也不能擅自与被征地人协商补偿协议。因此,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的主要作用是协助上级政府完成具体的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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