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的概念是什么,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刑事错案的概念:
刑事错案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错误的行使刑事司法权,造成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受不法侵害。刑事错案在刑事诉讼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在审判阶段表现为无罪认定为有罪,有罪认定为无罪;此罪认定为彼罪;应判的未判,不应判的却判了等等。本文仅就狭义的刑事错案进行讨论,即无罪的认定为有罪,即冤假错案。
刑事错案形成的原因
刑事错案发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相互作用形成的,一个刑事错案背后往往具有一个复杂而隐蔽的原因系统。它受到诸如一个国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社会文化因素等一系列主客观方面的影响。
(一)内部因素
从法院与法官自身查找原因是关键,毕竟外因需要通过内因才起作用。内部因素又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即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客观原因是客观存在且现在已经被大家觉察存在不良影响的制度等方面的原因。主观原因则是法官自身的原因,例如理念与个人素质等。
1、客观原因
(1)传统法律文化的消极影响
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文化的一般特性,即产生于实践又反过来制约着实践,引导和制约着人们的法律行为,虽然我国很多引进了很多现代法律制度,但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司法机关的执法观念和行为模式还是受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重实体、轻程序”司法观念的产生。
(2)当前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很对很多方面已经得到了完善,但是仍然有一些缺陷,或者说在落实这些制度的时候无法做到位。
2、主观原因——“疑罪从无”理念的缺失
冤案的发生与办案人员错误或落后的观念是分不开的。只要办案人员主观上存在着严重失误,再科学的鉴定也将沦为冤假错案的帮凶。
(二)外部因素
除了上述原因以外,还有一些同样重要的原因存在于刑事司法机关与外部的关系方面,有些错案甚至主要是由外部因素导致的,所以外部因素对司法工作形成的压力,也是部分刑事错案的重要原因。
1、行政权力对审判的干预
在中国传统文化当中,很多地方长官同时兼任司法裁判官。如今我国虽实行一府两院的政治体制,但司法机关的人事、财政均受制于当地政府,要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的法律监督,由此在客观上直接导致了司法机关办案时易受当地政府的干涉、难以独立的尴尬现状。如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识不一,案件诉讼程序难以进行时,政法委员会会组织由政法各部门、人大、政府有关方面的人成立的政法领导小组去协调案件,法院定罪判决之前也要向政府领导小组作汇报。
2、媒体舆论带来的压力
尽管世界各国媒体对案件都是十分关注的,但我国公众对于党委领导和政府管理之下的媒体高度信任,而媒体也会对发生的案件表示强烈关注并表达严惩罪犯的民意。一般情况下,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会成为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压力来源:在案件初现之时,媒体会首先转述了侦查机关对案件事实的看法和态度,随后媒体自己又会对案件事实和情节作较多的渲染性的报道,并且很大程度上会煽起民众的某种情绪,甚至媒体还会对事件事先从法律角度作出有罪判断,在上述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认为事件并不涉及刑事责任,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不足,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实际上已经给司法机关造成了压力和被动。这就可能促使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勉强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在审判阶段促使审判机关作出疑罪从轻的判决,无疑又加大了错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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