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官方网站就《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对化妆品原料管理、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网络销售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法律责任。该《条例》施行之日起,1990年1月1日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同时废止。
使用新原料须观察4年
《条例》明确,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化妆品禁用原料、限用原料、允许使用的特定原料、已使用原料目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使用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食药监部门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对审查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设立观察期。观察期为4年,从准予使用之日起计算。观察期内,申请人应当定期报告使用新原料产品的安全状况。观察期满后,未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该原料纳入已使用原料管理。不得使用禁用原料,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限用原料。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利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原料、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
功效宣传要有数据支持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四种标注的内容,包括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者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混淆的内容;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标注的内容。其中特别提出,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实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产品宣称经功效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验证信息;未经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宣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验证等字样。
化妆品广告不得宣称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暗示使消费者误解其效用。
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化妆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的化妆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违法生产、经营化妆品将被最高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生产企业将被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3年内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还特别明确四种从重处罚的违法情节:
1.生产、经营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的;
2.生产、经营假冒或者不合格化妆品,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
3.有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理后两年内重犯的;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勿轻信养生节目虚假宣传
423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
159人看过
-
景区被投诉虚假宣传化妆品当药品卖
472人看过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99人看过
-
粤拟建食品药品化妆品黑名单
444人看过
-
国家食药监局处理药品食品问题的流程
494人看过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
化妆品广告宣传不得有哪些内容?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1化妆品的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内容: (1)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 (2)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 (3)宣传医疗作用的。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立法程序规定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11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一)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废止或者修改,失去立法依据的;(二)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没有必要继续施行的;(三)规章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替代的;(四)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废止规章的文件,原则上以总局命令的形式公布。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十九条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2立法草案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征求意见,与有关部门协商并达成一致。经过充分协商,系统内有关单位仍对立法草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报总局分管领导决定;系统外有关部门对立法草案有不同意见的,经起草部门与其充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的,应当在立法草案提交审查时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规有哪些内容江苏在线咨询 2022-09-22规章签署后,法制司应当将印制完成的规章文本分送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并及时将规章文本与解读说明在总局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刊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