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如何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9:44:58 141 人看过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法院可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条规定包含以下几个内容:1、要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般要求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特殊情形下后果不严重法院也会支持,因为上面规定的是“一般不予支持”并非一律不予支持;2、精神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什么又是特殊情形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精神损害不像物质损害那么具体,每个人对精神打击的承受力也不尽相同,且不同的法官对精神损害程度有不同的理解,因此,精神损害后果是否严重确实难于掌握。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官通过受害人在侵权前后的精神状况对比来认定精神损害的后果是否严重,这种做法有一定道理,但对比的尺度仍掌握在法官手中有很大的随意性。’要比较准确地去认定精神损害后果,笔者认为应综合考虑这几面:1,受害人的伤情,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标准,等级越高应推定后果越重,受害人死亡最重;2、受害人的事后精神表现,必要时可做鉴定,与之前相比反差越大推定后果越重;3、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故意的重于过失,过失重于无过错;4、受害人的主观过错,认定与侵权人相反;5、侵权的手段和场合,手段越恶劣、场合越公开越重;6、社会影响,影响面越广越重;7、其他特殊情形。以上7种情况综合评价之后,看是否超过正常人所能接受和容忍的程度。超过,认定为精神损害后果严重;未超过,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不严重。

精神损害后果是否严重直接关系到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请求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其合法权益能否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侵权人是否能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因此认定精神损害后果是否严重在整个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是一个关键环节,非常重要。目前法律规定在这个环节上过于含糊,法官在认定精神损害后果是否严重的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损司法公正形象,建议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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