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管辖协议是涉外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合同。它既可在民事合同中以管辖条款的方式产生,也可以独立的合同形式出现。
实践中,要更加了解涉外协议管辖就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涉外协议管辖根据不同的划分方式有不同的分类。
涉外协议管辖依照诉前是否存在书面协议可以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就是所谓的应诉管辖;依照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作用为标准,可分为专属协议管辖和附加协议管辖。
二、注意涉外协议管辖与国内协议管辖的区别:
(1)涉外协议管辖选择法院的范围要宽于国协议管辖。涉外协议管辖既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也允许当事人以协议选择相关具有联系点的外国法院管辖。国内协议管辖只允许当事人选择我国的某一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的范围宽于国内协议管辖。国内协议管辖仅适用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涉外协议管辖则不仅适用于因涉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因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3)涉外管辖协议的种类多于国内协议管辖。国内协议管辖仅明示协议管辖一种,而涉外协议管辖还做出了默示协议管辖的规定。
三、注意协议选择法院管辖要受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
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就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改变管辖法院。同时,协议管辖也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四、明示协议管辖。
明示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向某国法院提诉讼。这种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载入合同之中,也可以独立于合同之外对管辖权单独进行协议。
明示协议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适用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涉外明示协议管辖的有效要件是:
(1)订立协议的双方必须是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纠纷的当事人。涉外身份关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以协议方式选择诉讼的管辖法院。
(2)议必须用书面形式订立,不允许采用口头行使约定,否则无效。
(3)书面协议中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哪些法院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要根据争议的具体内容判断。如果是涉外合同纠纷,则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为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国的法院。
2、明示协议管辖的注意事项:
(1)在选择我国人民法院管辖时,协议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限于协议选择第一审人民法院的管辖,而且不得协议改变专属法院的管辖权。
(2)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我国民诉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即只适用于非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否则无效。
(3)协议管辖的书面协议依法成立后,被选择的法院便依协议取得了对该纠纷的管辖权,并相应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非协议中选择的法院提起诉讼,被诉一方可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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