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3、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4、执行人员应当对拍卖财产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5、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6、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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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变卖、拍卖、变卖、拍卖、变卖财产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海南在线咨询 2022-01-23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执行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如果被查封财产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拍卖、变卖是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出卖。拍卖、变卖往往在查封、扣押的基础上进行。即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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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如何规定河南在线咨询 2023-06-10民法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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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与变卖有哪些不同,最新的规定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3-06-15拍卖与变卖的不同有:拍卖必须先出公告,变卖无此规定;拍卖对物品的公告和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变卖不受时间限制;拍卖须对标的物进行估价竞价,变卖无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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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中法院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如下香港在线咨询 2022-04-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