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类型之一,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出申请。立案部门应在3日内立案,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审查阶段,执行裁决部门或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加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在60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申请执行人经通知不来的,视为其放弃追加申请。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需要追加被执行人,则无需再次进行立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满足恢复执行的条件后,方可进行追加被执行人。如果是公安已经作为刑事案立案,刑事案件没有审结之前,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因为“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当遵守。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只能是,刑事部分已经审理结案,民事部分因为当事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刑事判决书为证据来审理民事部分。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有哪些
1、申请;
2、立案;
追加被执行人属于五种执行审查类案件类型之一,根据《执行立案、结案若干意见》第8条、第9条,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对于符合追加条件的申请,应作为新的执行案件立“执异字”案件类型代号。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应在接收材料后3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申请追加进行审查;
3、审查、
执行法院立案部门立案后,移送执行局裁决部门审查(裁定书上署裁决法官的名字),原执行实施案件的承办人要回避,不得参与审查。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由执行裁决部门一名法官书面审查即可;对于其他类型案件,执行局裁决部门应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可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注意,这里的60日的起算点,是“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也即立案部门接收申请执行人书面材料之日,而非立案之日。
在听证日,申请执行人经通知不来的,视为其放弃追加申请,按照撤回申请处理。被追加人下落不明,或者经传唤或通知拒不到庭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不过,鉴于追加被执行人对其影响重大,执行法院要尽量通知其到场参与听证,尽量避免缺席听证。
追加被执行人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追加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其次,如果有新的事实、理由或者情况需要追加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时起立即追加。另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追加被执行人的,应当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最后,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需要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处理。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需要追加被执行人,则无需再次进行立案。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满足恢复执行的条件后,方可进行追加被执行人。如果是公安已经作为刑事案立案,刑事案件没有审结之前,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驳回起诉。因为“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当遵守。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况只能是,刑事部分已经审理结案,民事部分因为当事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此时当事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以刑事判决书为证据来审理民事部分。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未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并进入执行程序的当事人。在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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