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收行政行为的若干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34:19 61 人看过

发布部门: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苏州国税发[2000]126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随着新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赔偿法等法律的实施,有关行政执法法律体系的自趋完备,纳税人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司法部门、审计部门对税收工作的监督日益加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速推进,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强化的条件下,对严格税收执法,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此相适应,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严格界定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规范税收执法势在必行,不仅是依法治税在税收实践中的具体体现,而且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强化基础,严格管理,保护自身。为此,根据当前工作的实际,就规范税收行政行为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税务登记

1、户管分工,应严格按照户管分工的范围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不得为不属于本单位户管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其中市区对在市工商局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各单位应凭市局征管处签发的《新办企业户管分工单》方可办理税务登记,以避免户管分工中的混乱。

2、户管转移。纳税人因经营地址发生变化或改变隶属关系等,需重新调整户管分工时,转出纳税户的单位应及时向市局报告,经市局核实后,通知应转入纳税户的单位办理移接交手续,并由市局征管处负责有关纳税资料的监交。各单位之间不得自行办理纳税户的移接交,转出单位在办理移接交手续后,方可为纳税户办理注销,转入单位也应在办理移接交手续后,为纳税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

3、受理登记。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时,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有关登记资料是否齐全,登记内容是否清晰完整。如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房屋是自有房产的,应收取房产证复印件,属租赁房屋的,应收取租房协议复印件;如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时,应提供总机构提供的《担保责任书》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资产证明书》,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及时派员到实地进行核查,进一步核实有关登记情况,发生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应责成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如涉及到户管分工范围的,应及时向市局报告,由市局重新确定。

二、发票管理

发票发售。应严格坚持验旧购新制度,发票窗口检验纳税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后,受理人应在已验发票的封面上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对发票使用量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集中或上门验票。发票窗口发售发票时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的购票资料,对新办企业应严格执行限量供应,其他企业的发票供应限额每年应重新核定一次。发现纳税人购票有异常时,主管国税机关应责成纳税人另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并及时派员到户进行检查,检查其申报的销售情况是否相应变化,以杜绝隐患。

三、纳税申报

1、受理纳税申报。受理人在接受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应认真审核纳税人的申报表是否按规定填写,是否加盖纳税人公章,纳税人声明处是否有法人签名盖章,如委托代理人,是否有授权人签名盖章。申报表不得涂改,如有改动,必须加盖经办人章戳。受理后,受理人应在纳税人申报的申报联、税务机关留存联、财务记账联上签署受理日期,加盖受理人章戳,并将财务记帐联退还纳税人。

2、审核进项凭证。受理纳税申报时,对纳税人报送的进项凭证,主要查验其是否按规定每25份装订一册,所有申报抵扣的进项凭证是否加盖“已申报抵扣”戳记,对进项凭证审核,除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在其申报结束后进行,以便分清责任。

3、规范申报方式。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明确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各地如调整申报方式,应本着慎重的原则,认真研究新的申报方式的操作性及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界定,并在正式实施前书面向市局报告,以维护申报方式的严肃性。

四、税款征收

1、缴款期限。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各地应强化入库观念,对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入库的税款,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缓交税款。应加强延期纳税的管理,延期纳税的审批,应认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缓交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禁止滚动审批。

3、市场税收。市场内的有证个体工商户(含摊位证)以及其他经营相对稳定的业户,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不实行查账征收的,必须定额到户,税票必须开到纳税人,不得以市场作为纳税人核定定额征收,要做到定额上墙,微机开票,除临时经营的业户外不得手工开具。

五、行政处罚

1、即时处罚。税务机关对于当场发现的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对个体工商户依法处以50元以下(含50元)罚款,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可以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在当场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检查证或工作证等表明执法身份的证件,告知纳税人该行为的违法性质,并当场填写加盖县市局(分局)公章的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纳税人,并由纳税人在存根联上签收,严禁只开完税证或缴款书,不填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为。

2、听证制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是纠正税务行政执法偏差的重要制度,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听证工作,凡税务行政处罚都必须履行告知程序,达到听证标准的必须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对纳税人提出听证的,应认真组织听证,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

3、文书送达,凡税收执法文书都要送达,且必须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说明受送达人拒收的理由,再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税收执法文书留置送达的见证人。

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除应注意上述问题外,还应严格按照有关征管流程、征管制度规定的手续、程序开展执法。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凡与本文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件:《纳税人开具农业产品、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报告表》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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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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