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好但并未人住的私人房屋是住宅还是纯粹意义上的财产,他人强行进人的是构成非法侵人住宅罪还是其他罪,并非不言自明的问题。例如,甲的儿子A杀死了乙的儿子B,A由此被法院判处死刑,甲出于报复的目的将A的骨灰安葬在乙新建但尚未人住的房间内,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司法实践的立场是:甲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他人新修好的房屋虽尚未人住,但房主有人住的意思,随时可能人住的自然属于住宅,此时,他人加以侵人的,对房主的住居权、个人生活的平稳性有重大侵害,应当构成非法侵人住宅。这样的结论大致是妥当的,不过,这里仍有值得研究的问题:住宅必须是已投人他人现在的日常生活中现实地使用并有反复、继续使用意图、可能性的场所,居住者对其享有的住居权、平稳生活权是与自由类似的人格权而不是财产上的占有权,不能将它们混为一谈,新建但并未入住的私人房屋,是一种财产,很难说是刑法意义上的住宅,本例中将骨灰放人他人新修住宅中,侵犯了善良的社会风俗,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因为一旦有这种行为,房主再人住已不可能,财产的实际效用丧失。将骨灰埋人新建房屋,对财产权有实际的侵害,对房主的私生活平稳并没有造成侵害,所以甲的行为似乎可以考虑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而不是非法侵人住宅罪。所以,仔细地考察行为对公民的生命、身体以及其他人格法益还是财产法益有侵害,对于认定类似犯罪至关重要。
一、非法侵犯住宅罪中的住宅指什么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住宅。共同生活者脱离共同生活以后无故进人他人住居的,即是侵人他人住宅。住宅,是供人起居寝食、可能继续、反复使用的场所或者设施。供私生活用的住房自然属于住宅,供日常生活用的车船、旅馆的房间都视为住宅。处所大小、居住时间长短对住宅的性质没有影响;也不以是否有永久居住的意思为准;房屋是否为居住者所有或占有,在所不问,住居者长期外出所留下的供其日常生活的处所,仍是住宅,房屋出租者无端进人承租人的房间,仍然可能构成非法侵人住宅。住宅应当有继续使用的可能性,只住一宿或者只供短暂休息的旅社,不具有日常生活的继续使用性,不是住宅;虽被反复、继续使用,但是,没有购置、摆设日常生活所需的设备的场所(例如,乞丐过夜的水泥管、流浪者栖身的城市立交桥的桥洞等),也不是住宅。
住宅还包括住宅的附属围绕地,即为了居住生活的方便而在房屋周围设置的延伸建筑物,例如,庭院、花园、停车场等,但是,这些处所应以设有隔栏、篱笆、壕沟、铁丝网等以资隔离的东西为限,若无此设备,则附属物不能视作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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