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重拳出击证券异常交易,打击重点是程序化交易
2015年7月31日和8月2日,上交所和深交所分两批对34个存在异常交易的账户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
8月3日,上交所再次对4个存在严重异常行为的证券账户采取盘中暂停证券账户交易的监管措施,并对5个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做出口头警示。
8月7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表示,要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管理,严禁利用程序化交易恶意做空。同日,上交所表示,不当使用程序化交易将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显然,交易所和监管层近期打击证券异常交易的重点为程序化交易。
程序化交易e;证券异常交易
证券异常交易是指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规则》列举了十二种异常交易行为,主要表现为虚假申报、大额申报、密集申报、以涨跌幅限制价格大量申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日内反向交易、高买低卖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交易行为。
而程序化交易是指根据一定的交易模型生成买卖信号,并由计算机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程序化交易作为一种交易策略具有增加流动性等积极功能,在欧美发达证券市场较为流行,但在市场出现大幅波动期间,利用程序化交易频繁申报和频繁撤销申报等操作手法容易对市场产生助涨助跌作用,程序化交易的不当使用,不利于市场恢复平衡。
在2010年美国证券市场的闪电崩盘事件中,美国监管机构指控当事人利用程序化交易对美股股指期货巨额申报并瞬间撤单,带动股票现货价格大幅下挫,构成欺诈。
由于程序化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较短,针对程序化交易的风控和监管都处于初级阶段。随着近期中国股市的过山车现象,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成为重点。
上交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申报下单,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系统安全的为异常交易行为。但毫无疑问,程序化交易只是一种由计算机程序生成并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方式,本身并不带有违法或恶意的属性,程序化交易不等于证券异常交易。
证券异常交易可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禁止操纵证券市场。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证监稽查字[2007]1号)规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该指引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列举性规定。
对比《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和《证券法》、《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可以发现,《交易规则》规定的大多数异常交易行为的特征完全符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特征。因此,被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很有可能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证券异常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
1、证券账户异常交易可能被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根据沪深交易所《交易规则》和《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证券账户存在异常交易情形时,可能被交易所采取下列措施: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并记入诚信档案,并可以视情况予以公告;上报证监会。
2、证券异常交易如果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可能被行政处罚
如果证券异常交易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构成操纵市场,可能被行政处罚,主要包括:
(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
(4)警告。此外,行为人还可能被证券监管机构给予证券市场禁入的行政监管措施。
3、证券异常交易如果构成操纵证券市场,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刑事处罚
如果证券异常交易行为构成操纵市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证券账户被认定存在证券异常交易、被限制交易的法律救济
如果公司的证券账户被交易所认定存在异常交易,甚至被限制交易,应该如何应对?根据相关规定及我们的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1、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鉴于证券异常交易行为可能会被采取限制交易的监管措施,甚至可能导致证券监管部门展开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立案调查,公司一旦被交易所调查,在思想上应予以足够重视,积极应对,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协调配合调查,并及时委托具有处理该类案件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2、在理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数据分析,并由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分析,实事求是地向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根据我们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无论是证券交易所还是证券监管部门在进行认定或采取措施时都会充分考虑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法律依据是否明确。因此,公司面临调查时,应主动自查,尽快理清事实,进行数据分析,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法律分析。如就相关事实或法律问题的认识与交易所或监管部门的认识不一致,应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反映情况。而如果确实公司存在不当甚至违规之处,应态度诚恳地承认错误,并相应地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尽可能地争取谅解和从轻处理。
3、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陈述、申辩、举证、申请复核,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根据上交所、深交所《交易规则》和《限制交易实施细则》,对限制交易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核。如果公司对被认定为异常交易存有异议,应当充分利用复核的机会,向交易所作出合理解释,争取交易所撤销限制交易决定书。至少应当通过积极申辩,使交易所认为相关异常交易行为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避免因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而被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在申请复核前,应针对交易所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合理解释,比如:是否有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故意,是否程序化交易,下单量及撤单量是否异常,撤单率是否异常,申报价格是否明显偏离最新成交价,是否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或连续申报,是否影响了交易量和交易价格等。当然,如何进行复核,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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