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的主要形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6:33:25 115 人看过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其执行职务公正、客观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关系到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因此,各国破产法都非常重视破产管理人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就监督机制的具体内容而言,尽管各国破产立法的规定各不相同,但总的说来不外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内部监督。这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所谓内部监督,就是为破产管理人规定良心上的注意义务,也即设定高标准的注意义务。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64条规定:?一?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其职务;?二?破产管理人怠为前款注意义务时,该破产管理人对利害关系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德国1994年破产法?以下简称德国破产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破产管理人因其过失违反本法规定义务时得向所有相关参与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他负有一个普通诚信破产管理人所应承担的勤勉责任。我国台湾地区破产法第86条规定:破产管理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执行其职务。这里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民法中所指的善管注意义务,它是确定行为人主观过错之有无的较高标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指行为人在进行交易时应当具有的注意,用来评价具有相当知识或者经验的人在为具体行为时的注意程度,并以此作为衡量其有无过失的标准。破产管理人在对破产债权的调查确认、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时,其注意程度与一般常人相比显然要高。若破产管理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为轻过失;若欠缺一般常人的注意,则为重大过失。无论哪种过失,造成损害的,破产管理人都应当对利害关系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外部监督,即法院和其他监督主体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的监督。其中法院的监督是核心,各国破产法均赋予其全面的控制权和否决权。如日本破产法第161条就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属法院监督。德国破产法第58条第1款也规定:破产管理人受破产法院监管。法院得随时要求其提供相关说明或案情及管理情况报告。英国破产法更明确地指出,法院对破产管理人具有全面控制的职权,并可对破产管理人作出的任何决定,予以确认、否决或者修改。其他监督主体主要包括债权人会议、破产人、监察委员等,它们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只有通过法院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在它们中间,债权人会议的作用较大。不过,在大陆法系国,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权非常有限,主要途径是形成决议,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换破产管理人。如日本破产法第167条规定: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或监察委员的申请,或者以职权,将破产财产管理人解任。在此场合,法院必须讯问破产财产管理人。德国破产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破产法院得因重大事由解除破产管理人的职务。解职可依职权或依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或者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为之。法院裁判前应听证管理人。在英美法系,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管理人有着广泛、有效的监督权。如依英国破产法,破产管理人必须完全服从债权人会议或其常设机构检查委员会的全面控制,必须按照其具体指示履行义务。

虽然各国破产法都设置有债权人会议作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意思机关,并对破产程序的重大问题进行决议,但由于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债权人共同组成的,人数众多,要充分实行集体共同监督实际上存在着困难。同时,债权人会议又是非常2设机构,不可能对破产程序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特别是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仅仅由法院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活动,难以保护债权人团体利益。因此,为兼顾实际需要,在债权人会议之外,又设立了监督人制度。监督人代表债权人全体利益,是债权人会议的代表,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并对其负责。这种机构在各国立法中的名称不尽相同,意大利、法国、德国破产法称之为债权人委员会;日本、韩国破产法称之为监察委员;美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破产法称之为检查委员会。监督人虽是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监督的机构,但其是否为破产程序中的必设机构,各国立法有一定差异,具体有法定和意定两种做法。依监督人法定制度,监督人是否设置不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会议只能就监督人的具体人选做出决定。所以,监督人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必须设置的机关,该机关的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多数国家的立法采监督人意定制度,即是否选任监督人以及由何人担任监督人,均由债权人会议决定。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70条规定:设置监察委员与否,必须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做出决议。第是,其后的债权人会议得变更该决议。德国破产法第67条规定:?1?破产法院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可任命组成债权人委员会。?2?债权人委员会中应有别除优先债权人、拥有最大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及小债权人代表。企业职工为有重大债权的破产债权人时,委员会里应有1名职工代表。第68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决定应否组成债权人委员会。破产法院已任命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时,由债权人会议决议应否予以保留。此外,有的国家破产法对监督人最低人数作了限制。如日本破产法第171条规定:监察委员应不少于3人。监督人对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使以下监督权利:?1?有权随时调查破产财产的状况,并有权随时要求破产财产管理人报告有关破产财产的情况。有权就破产财产状况询问破产人及其他义务人;?2?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有关破产财产的行为。监督人可以随时了解破产管理人的管理情况,审阅破产管理人的有关文件,并检查其现金的支出;?3?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有权申请召开债权人会议;?4?有权申请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监督人具体负责监督破产管理人的日常活动,如其认为破产管理人不称职、或者怠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有不当行为,或者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有权申请法院解任破产管理人。

第三,法律责任方面的监督,即为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设定了财产担保制度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财产担保制度一般适用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时,要求其提供适当的财产作为责任担保。例如,英国破产法就严格规定,破产从业人员必须提供执行职务的保证金。破产从业人员须先提供25万英镑的总担保,以后还可以追加担保,但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英镑。这一制度对保证破产管理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执行职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破产管理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后,应负责赔偿。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64条第2款、德国破产法第60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因违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行政责任,德国破产法第58条第2款规定:破产管理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法院在事先警告后可对其强制罚款。每次罚款不得超过5万马克。此外,为了制裁、警戒破坏破产清算、管理公正进行的行为,各国破产法大多规定了破产犯罪。从国外立法来看,有关破产犯罪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立法体例:其一,在破产法中特别规定破产犯罪,如美国联邦破产法典、日本现行破产法;其二,将破产犯罪规定于刑法典中,例如,1974年《奥地利刑法典》、1971年《瑞士刑法典》。到了近现代,由于西方各国的经济犯罪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为有效打击经济犯罪,各国立法大多把破产犯罪的有关规定从破产法移入刑法典中,强化其对犯罪人的威慑力量和预防犯罪的效果,不仅在立法上增加了破产犯罪的条文规定,而且还在构成要件、刑罚等方面规定更加完备。这其中当然包括了破产管理人的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0日 09: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破产管理人相关文章
  • 怎么监督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由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实施二元监督。1、法院监督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受法院监督。监督的主要形式如下:(1)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2)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之前,应当及时报告法院。(3)管理人的某些行为须经法院许可。主要有:A.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B.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C.管理人辞去职务。(4)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法院可依债权人会议的申请,有权更换管理人。(5)管理人被更换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原管理人应当随时接受法院及新任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关于其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况的询问。2、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执行职务行为,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表现在:(1)管理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2)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
    2023-04-24
    90人看过
  • 有关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内容
    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本性和肆意滥用的本能。因此公司企业在正常运营、发展过程中需要具有制约机制的内部治理结构,在破产程序中同样需要有针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制度。鉴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权力很大,各国破产法均注重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特别是赋予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行为的司法控制权和否决权。最高人民法院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起草破产法解释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原所长孙*明研究员1988年特别叮嘱作者:起草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定要注意对清算组的监督,破产法里忽视了这个问题。可喜的是,新的企业破产法没有忽视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一)选任监督。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重要的职责。依照新的企业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它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负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实际上成了破产企业的意志机关。破产管理人选任以后,全
    2023-03-17
    103人看过
  •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如下:1.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3.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一、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需要哪些法定条件股东大会是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在以下情形内,可以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低于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2、公司的亏损达到股份总额的三分之一;3、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份持有股东请求召开;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5、监事会提议;6、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公司小股东享有什么权利小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在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不行使职权召集、主持股东大会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2)临时提案权。在股东大会召开
    2023-04-02
    438人看过
  • 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
    通过信访举报制度;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通过舆论监督制度;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一、交警态度不好怎么投诉交警态度不好,可以向该交警单位及上级单位监查部门,也可以向检察院投诉,如果对方态度恶劣到已损害到你的正当合法利益。具体方法如下:1、向被投诉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单位、地方或中央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打电话。2、可以到当地信访部门进行举报,或写信或致电相关媒体。3、通过媒体和其他监督机构进行举报等。二、朝鲜可以进行继承制度么朝鲜不是通过继承确定中央权力机关人员,而是采用民主选举制度。在朝鲜,民主的选举法制度是通过有关力机关地方权议员选举和中央权力机关议员选举的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而树立的。年满17岁以上的一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居住期限、财产状况、文化程度、党派、政见和宗教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最高人民会议和地方人民会议的议员都根据普遍、平等、直接选
    2023-03-31
    256人看过
  •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证券法》,隶属于国务院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在监管中履行下述职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商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资产评估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023-06-06
    222人看过
  • 构建破产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在国有企业破产程序中,国家行政监督(干预)不当,而应有的法律检察监督缺位,这些问题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依法监督国家法律的贯彻和实施,这是修改《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以确立检察监督机制的立法依据。在整个破产阶段(包括破产申请),检察机关都应当行使必要的法律监督权。(一)对破产申请与整顿的检察监督目前《破产法》中许多法律条文滞后,对破产申请的规定极不规范。《破产法》规定,国有企业无权自己申请破产,而主管部门又不顾企业具体的实际情况,总是把本地区、本部门或个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对要倒闭企业宁拖也不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从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对此类企业享有破产申请权是必要的,不妨说也是对企业破产申请权的一种监督[3].事实上,企业自己无权或不准申请破产,而上级主管机关又不能成为申请主体,由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检察院来申请破产
    2023-04-24
    294人看过
换一批
#破产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破产管理人
    相关咨询
    • 经营管理监督的主要形式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8-08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是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 经营管理监督的主要形式有什么呢?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06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为了完成监督职能,监事会的不仅要进行会计监督,而且要进行业务监督。不仅要有事后监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监督(即计划、决策时的监督)。经营管理监督的主要形式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二是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
    •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15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如下: 1.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 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3.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
    •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9-05
      一是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时违反法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二是随时调查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三是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四是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第一百一十七条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
    •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一般是什么
      西藏在线咨询 2023-02-01
      监事会监督的主要形式如下: 1.通知经营管理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 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帐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3.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大)会报告。 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