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辩护要点
一、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践中多具有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假冒的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不享有商标专用权,被他人冒用不构成犯罪;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当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成立本罪。
三、辩护要点
1.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
2.行为人生产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并非“同一种商品”。
3.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与涉案注册商标并非“相同商标”。
4.行为人虽然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但是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5.行为人经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意使用该商标。
四、相关案例分析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份,被告人戴某某及其妻子谢某某一起在泰和县租赁厂房做电子烟加工。2021年3月9日,二被告人以被告人谢某某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塑胶制品加工部继续从事电子烟生产加工工作。经营模式为被告人戴某某负责对接客户订单业务、与客户结算费用等,被告人谢某某负责加工部里的具体加工事项。2021年3月至7月份期间,塑胶制品加工部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带有“RELX”商标标识的电子烟产品;在没有取得深圳市维益康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深圳市维益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带有“思博瑞”商标标识的电子烟产品。2021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某某将自己加工部生产的思博瑞电子烟以每盒16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范佳琦,销售金额共计442576元;以每盒13.5元至16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思博瑞品牌电子烟给客户蔡东仕,销售金额180万元。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从中获利20万元。2021年7月8日,泰和县公安局在塑胶制品加工部现场查获带有“思博瑞”商标和“RELX”商标的电子烟若干。经鉴定,扣押的带有“思博瑞”商标和“RELX”商标的电子烟价值人民币253181元。综上,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合计2495757元。2021年7月8日,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谢某某经营的塑胶制品加工部进行了搜查,并在现场将被告人谢某某传唤归案;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戴某某主动到泰和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各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同案人范佳琦、蔡东仕的供述,证人邓某、肖某、戴某、张某、陈某、黄某的证言,微信聊天截图,租房协议,塑胶制品加工部的工商登记材料,辨认笔录,深圳雾芯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及鉴定报告,深圳市维益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及鉴定书,商标注册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泰发改价认定字[2020]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戴某某支付宝和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泰和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归案情况的办案说明,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的身份、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亦予以供认,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所犯罪行及犯罪事实成立,对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均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被告人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戴某某从轻处罚。经委托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矫正单位认为对被告人戴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的社区负面影响较小。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戴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本罪,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戴某某、谢某某的上述情节对二被告人予以量刑。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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